2019/03/21 11:20:36 查看1176次 来源:刘紫悦律师
租赁合同到期,合同对于期满之后的租金无明确约定的,承租方是否可以租金上涨为由拒不支付租金?答案是否定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最近一个关于此类型的案件直接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案基本事实:原、被告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仍然继续租赁原告的店铺经营至今,且在2018年7月前,被告亦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以及费用标准按期向原告缴纳租金以及费用,视为原被告双方同意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从2018年7月开始拖欠原告的租金以及费用的理由是原告不同意将涉案店铺租金打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原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既然被告继续使用原租赁店铺,就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如果要求调整店铺租金,理应与原告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在原告不同意调整租金标准、被告亦正常使用租赁店铺的情况下被告拒付店铺的租金以及费用,违反了法律规定,亦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其答辩理由不予采纳,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2018年7月至11月的租金、管理费及水电费26578元。
法院的判决结果为: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店铺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份租金、管理费、水电费人民币合计2657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对于此类常见的租赁合同纠纷建议大家在合同上进行明确约定,以免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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