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的时效你知道吗?

2019/03/21 18:27:15 查看1358次 来源:王丽侠团队律师

  未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的时效你知道吗?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双倍工资。但是请求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

  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是劳动争议中频繁遇到也是经常讨论的问题。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适用特殊时效还是普通时效?主要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认为适用特殊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计算时效,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1年;另一种支持普通时效,即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1年内。

  关于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关于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进行如下理解。首先,特殊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劳动报酬。双倍工资不都是劳动报酬,其中一份是劳动报酬,而另外一份则是对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惩罚责任,即以工资为计算单位来确定惩罚的额度;其次,从立法本意上看,双倍工资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规制用人单位,使其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质才体现出来。所以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性责任,进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综上,双倍工资作为惩罚性责任应适用普通时效,即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我认为,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当日起计算。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已结束,满一年后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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