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一般代理

2019/03/25 17:23:32 查看1034次 来源:刘朋律师

  委托是律师开展代理工作的前提,同时为了避免繁杂的调解要求及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意愿,笔者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代理权限通常为一般代理,通过向周围同事了解及检索庭审直播网,笔者发现一般代理也是大部分律师的首要选择,但笔者最近在石家庄某法院的立案及开庭经历彻底颠覆了多年的操作习惯及法律认知。

  该案在立案时,立案庭以不能确定起诉状上签字属于当事人本人所签要求必须当事人当场立案,好在当事人就在法院附近,为了避免冲突,笔者让当事人过来在原落款下又签了一次。本以为是个别人员理解的问题,谁知到本案开庭笔者才知道这不仅是一个人的问题,本案主审法官在开庭时,反问笔者,你是一般代理怎么开庭?虽然最终笔者依规据理力争正常开庭,但该法院对于一般代理理解上的偏差,使笔者不得不一吐为快。

  律师代理权的主要来源于《律师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中《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而此处的诉讼活动包括立案、证据收集准备、开庭、直至审判终结。

  对于律师有权代理诉讼活动显示法院是不存在异议的,之所以会出现对于一般授权的质疑,在于对授权事项的理解偏差,根据《民诉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而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根据上述规定,显然除了特别授权的事项,其他事项并不需要一一进行列举,仅仅表述为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就可以参与除特别授权外的所有诉讼活动。

  针对笔者承办的案件讲,代为立案并不属于特别授权项下需要明确写明的事项,其属于最基本的诉讼权限,至于无法确定当事人签字,即可以在开庭时审核原件,也可以追究代理人虚假诉讼的责任来惩罚,而不是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亲自立案,实际上是剥夺了律师的代理权限。对于一般代理无权参与代理活动更是没有任何依据,诉讼活动实际上是对于双方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实及法律适用的调查,并不涉及到特别授权事项,而代理人对于客观事实的表述,所依据的也是客观证据的显示,是否成立需要法院审核在案证据,并不属于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事项。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