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2019/03/25 19:43:10 查看1021次 来源:侯海英律师

  案情简介:

  现有公司A、B、C,因公司业务发展问题,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A公司分立为A1和A2两家公司,并达成一致协议由A1公司对外承担A公司的债务,A2公司继承A公司的债权;B、C公司合并成立公司D。

  问题:原A、B、C三家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该如何处理?

  上述案例主要针对的是公司合并、分立情况下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问题,现在给大家仔细讲解一下这个法律问题。

  一、公司合并后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

  公司合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一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也就是案例中B、C公司合并成立D公司的情况。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后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继承。本案中由D公司承担B、C两家公司共同的债务。

  这种情况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债权人自接到公司合并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或没有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分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司以其自身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公司,原公司存续;一种是公司全部资产分别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也就是案例中A公司分立为A1和A2公司。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离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离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本案中A公司分立时A1和A2公司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1与A2公司对A公司债权债务的约定仅对A1、A2两公司有效,A1、A2公司并没有与A公司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故不能对抗债权人。

  以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只有在公司合并下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和提供担保,公司分立情况下只存在连带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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