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的“挂靠”问题和债权转让问题

2019/03/27 10:22:06 查看2532次 来源:王燕彬律师

  1、破产案件中实际施工人“挂靠”问题:

  “挂靠”即企业或个人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或组织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并未直接采用挂靠一词,而是采用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施工建设。

  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因管理人受法院指定作为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的地位,对于实际施工人挂靠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建设的情况并不了解,因为挂靠只是涉及到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的建筑施工企业双方,其双方是否存在挂靠关系抑或属于企业内部分工,管理人并不具有当然查明的义务,故在实际施工人向破产企业管理人申报债权时,管理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签证、工程单、结算单、竣工验收单、欠据、收据等相关材料上的签字单位或个人来确定适当申报人的身份,一般而言,上述材料中存有被挂靠企业加盖公章也有实际施工人签字的,应认定为申报人为被挂靠企业,而实际施工人只能做出被挂靠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出现,不能单独进行申报债权。

  管理人审定存有“挂靠”情形的债权时,也应将实际施工人施工完成的工程价款认定在被挂靠企业的名下,而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的债权。如实际施工人想以自身名义申报债权,需被挂靠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存在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债务人。

  2、工程债权转让问题: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债权人通过债权让与合同移转其债权于第三人(受让人)的处分行为。但根据债权让与原理,债权让与必须让与人与受让人的债权让与合同成立,并且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让与合同的标的必须为债权,且是真实有效的有价值的财产。

  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存在大量债权转让问题, 不过大多数债权转让是建设单位转让给实际施工人的,对于该种债权转让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在存有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债权受让方可以自己名义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主张合法权益。在破产重整案件的实务中,因管理人在接受申报材料时仅做程序上的审查和简单的实体法上审核,但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在实务操作中,因债权人并未有书面通知债务人,但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应视为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所以在接受债权人申报材料时,只要债权人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管理人应当认定债权转让成立并且接受受让人以自己名义进行的申报的材料。但在债权审核通过后并经法院依法裁定之后,管理人应结合重整方案和实际情况来审核是否可以让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让,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第一,依债权的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第二,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第三,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管理人应结合具体情况慎重审定债权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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