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法院如何判?

2019/03/29 12:45:20 查看1270次 来源: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法院如何判?

  引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案情简介:

  原告小王于2011年4月27日入职北京某宾馆,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是安保部职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后续定至2019年4月26日。在职期间,每天都上班,全年无休,但是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原告小王提出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4月27日至2017年12日31日未足额支付的平日延时加班费20474.97元、双休日加班费52177.4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3302.2元。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劳动者加班?是否未支付劳动报酬?

  法院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小王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协商一致于2018年8月25日解除;二、2018年8月25日之前,被告向原告小王支付各项补偿共计5.5万元。

  景运观点:

  本案中,劳动者的加班,由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关于支付加班费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我们代理了此案,在充分调查事实的基础上,综合各种证据,最后,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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