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时,农民只能签字接受?不,这几种情况可以拒绝征地

2019/04/01 09:42:46 查看1069次 来源:即明拆迁律师

  经常有农民朋友说,“征我们手里的土地才给几万元一亩,他们卖地几百万元一亩,太吃亏了。我们可不可以拒绝征地呢?”看似不公平,但有其背后原因。

  征地和卖地,是两码事,一个是以公益建设为目的的政府征收,一个是以商业为目的的市场拍卖。咱们很难以价格差距太大作为拒绝征地的理由。

  那么农村征地中,农民朋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签字、拒绝征地呢?下面由爱土拆迁律师团为大家进行相关知识的科普解答。

  一、农村征地中,哪些情况下农民可以拒绝签字、拒绝征地?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对于违法征地或者不予补偿就来征地的行为,咱们是可以拒绝的。

  判断征地是否合法,最简单的就是看是否有两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都要张贴于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让老百姓可以看到。

  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则可以认定征地不合法。对于违法的征地,农民当然有权拒绝,当地政府也不能强占。

  这个判断也有其法律依据。

  《土地征收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但是也必须提醒大家:如果是合法的征地,只要流程合法,农民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征地是具有强制性的。

  二、被征地农民都有哪些法定权利?

  即便要征收咱农民手里的土地,按照法律规定,也是要按照一系列法定流程,来进行的,这是为了保障咱们农民的土地补偿合法合理。具体来说,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农民朋友是有很多权利的,您要特别注意,不要因为忽视这些权利,而导致自己的土地补偿受损。

  1、土地补偿知情权

  被征地农民享有的的土地补偿知情权表现为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

  《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最近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和者统一年产值标准,也属于农民知情权的范畴,行政机关在制定这些标准前也需要进行广泛的调查,农民有申请听证权和结果知情权。

  2、调查结果核准权

  市县政府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报批前,对被征土地的调查结果经被征地农户确认后,将确认的材料作为组卷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给审批机关审查,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征收行为。

  核准调查结果就是核准市县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是否与农户签字确认的一致。

  调查结果核准权的具体体现就是补偿登记,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土地补偿公告后土地所有权人、承包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依据调查结果确认书和产权登记文件,到指定地点进行补偿登记。

  在登记中核实调查结果是否与签字的结果一致,如不一致有权拒绝登记领取补偿,补偿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地上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消灭。

  3、补偿方案听证权

  补偿方案听证权,并非是我们前面提到的预征土地听证权,而是指在征地实施机关将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报有权机关批准后,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实施机关再次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民仍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该项权利的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又作出了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申请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主体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

  4、复议、诉讼的权利

  在获得审批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对于补偿不满意的,农民朋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提高补偿。

  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后,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要求提高补偿。这是咱们农民朋友争取合理补偿的最后一个法定程序,一定要特别注意。

  以上知识就是爱土拆迁律师团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农民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符合法的规定,土地征收不合法的,农村是有权拒绝土地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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