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妻子出轨离婚,全力为军人争取损害赔偿

2019/04/01 14:25:19 查看35302次 来源:孔民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邢某与朱某200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5月12日生育一子朱某某。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于2013年分居至今。原告邢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京创接受被告朱某托后,着手梳理案件线索,查明原告存在出轨情节,因朱某时为现役军人,故涉嫌破坏军婚,且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太阳宫派出所出具的受案回执及相关短信佐证。因原告对于婚姻破裂存在过错,因此,我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并且婚生子一直由被告抚养照顾,我方提供了大量日常生活的照片等作为佐证,因此我方主张要求孩子的抚养权。

  【诉讼过程】

  开庭后,一审法院仅对双方感情破裂予以认定,而忽视了原告方婚内出轨存在明显过错的事实,做出判决双方离婚,由被告抚养婚生子,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

  收到判决后,我方向一中院提起上诉,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损害赔偿。并补充提交了微信记录及视频光盘进一步佐证了一审原告出轨的事实。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认为原告存在婚内不当行为,不仅侵害了配偶一方权利,更侵害了军人合法权益,在分配财产时考虑该情节,应对朱某以多分。因此,二审法院支持我方上诉人请求,酌情判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15万元补偿金。

  本案由于被告方拒绝调解且拒不承认出轨事实,而原告方因缺乏维权意识、未能及时留取证据,导致难度较大。京创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搜集证据,并细致核对,从中梳理出完备的证据链,有力的支持了我方的主张。宿律师不仅提供了足以支持我方主张的证据,还当庭就对方的漏洞进行了驳斥,最终胜诉。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秘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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