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204李某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例

2019/04/01 14:40:01 查看1276次 来源:张宏伟律师

  181204李某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例

  ——司法档案

  一、案情简介:

  李某(女)、王某(男)均系某国有单位职工,李某自幼家庭条件较为优渥,双方于2013年7月份相识并自由恋爱,同年10月登记结婚,后于2014年生育女儿王某某。孩子出生后及至2018年1月均由李某及其父母抚养、照顾。

  双方结婚后王某对家庭不管不顾,只顾到外面玩耍,且时间观念全无。李某备受婚姻煎熬,双方沟通多次无果后,李某对丈夫的行为实在无法忍受,同时为给孩子营造一个和谐、轻松、健康的家庭环境,李某终于在2017年起诉离婚。

  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就未成年女儿的抚养问题进行了协商,男方爱女心切,承诺全力承担抚养女儿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保障女方的探望权,女方考虑到男方的诚意,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意由男方抚养女儿。

  本以为女儿能随父亲从此开心生活、茁壮成长,然王某旧习未改又染新癖,调解离婚后不久王某于2017年吸食毒品便被公安机关迅速查获,这一事件如一石激起千层浪,给双方平静的生活激起了波涛,同时也刺痛了作为一名深爱自己孩子的母亲的李某,她对女儿的成长和未来的发展深深地产生了担忧。

  李某后来又发现,离婚后王某依然没有自己的住房,一直与其父母、舅舅蜗居在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里面。再加上王某责任心、家庭条件、收入以及文化水平等均较弱,李某细思极恐,李某为给孩子提供一个更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更好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李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王某给付抚养费等。

  二、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本案的争议焦点

  1、离婚时已就子女抚养达成调解协议,现不足半年能否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

  能够

  2、本案是否存在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

  存在。被告吸食毒品被行证拘留,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属于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

  3、孩子由哪一方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对比双方居住场所及环境、收入、受教育程度、父母收入等情况,由李某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四、对方代理观点

  1、在法院组织调解下双方已对小孩抚养达成了一致意见:由男方抚养,现距双方离婚不到半年,不能变更子女抚养权。

  2、女儿生活已经稳定,变更不利于孩子成长。

  3、双方家庭条件基本相同,不存在孰优孰劣。

  4、男方父母愿意照顾孩子。

  五、针对争议焦点我所的代理观点

  1、我们申请调取了公安机关对王某的处罚决定书,查明:王某于17年吸食毒品一次,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进行处罚。王某的行为完全不符合社会对于一名中年父亲的合理期待,并且完全未重视孩子的教育和成长,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之规定,根据“同类解释原则”,王某吸食毒品,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属于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

  2、王某并不具备抚养孩子的客观条件,李某具有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和学习环境的各方面的优势条件。

  六、具体代理思路如下

  我所在接受被告李某的委托之后,承办律师积极展开取证、情况调查等工作。首先查明王某于2017年在其与女儿共同居住地附近吸食毒品,首次便被公安机关查获,其尿样检测后呈阳性,确系吸毒。其已不符合抚养子女的条件,且属于法定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

  之后我所对双方居住条件、收入、教育程度、父母收入等情况展开深入调查,首先查明李某居住环境条件好,可以为孩子提供安稳、舒适的生活和教育环境,王某却无固定住所。其次查明李某收入稳定、可观;而王某却仅能维持个人生活。再次,李某受教育程度高,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学习。另查明李某父母已退休,收入高且时间多,同时孩子一出生便一直由该二老在照顾,感情深厚。综合所有情况来看,李某在为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和教育发展方面都能提供更好更优的条件。

  七、判决结果

  法院为查明事实,进行了充分调查,最终采信我方观点,认为双方均由稳定的工作及收入,并有固定住所,且双方的父母均表示愿意帮助照顾双方的婚生女。双方均有条件抚养照顾该女孩,但鉴于该孩系女孩,年龄尚幼,处于学习、生活、卫生等习惯塑形的关键时期,李某作为女性,一方面照顾较为细致体贴,另一方面较容易与该女孩沟通并能就孩子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二作为男性的王某较李某而言难以达到此效果。故法院判决将该女孩的抚养权变更由李某抚养,由王某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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