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维权司法救之济务发明认定对单位的举证要求 成都专利、合同专业律师罗薇

2019/04/01 16:12:57 查看2533次 来源:罗薇律师

  专利维权司法救济

  -——务发明认定对单位的举证要求

  发明创造从权利归属的角度来看分成两种类型,及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发明创造认定为职务发明的需要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为了保护单位的合法利益,《专利法实施细则》还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从条文来看,单位证明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员工在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需要两个条件,即首先;要证明该员工所作发明创造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系;其次,是使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要证明离职一年内的员工所作发明创造,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系,通常可以从以下角度证明:1、劳动合同、聘任书等确定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工作职责;2、单位的营业执照、离职员工参与研发技改等证明文件,证明涉案专利与单位的经营范围或研发范围相关;3、单位中与涉案专利相关技术的获奖材料、销售订单、作业指导书等含有离职员工参与信息的材料,证明离职员工在本单位时,是涉案专利的技术人员,证明其熟知单位的该项技术信息;4、涉案专利,证明涉案专利所述的技术,是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或其他任务所使用或相关的技术。

  证明离职员工使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通常有以下角度:1、证明离职员工为完成发明创造,使用了原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2证明离职员工为完成发明创造使用了原单位的技术条件。对于此条,只需要证明离职员工长期从事与涉案专利技术相关的岗位即可,因为长期在原单位从事某种工作,那么通过学习、观察、讨论、实践习得技能是自然而然的,而这些技能是完成发明创造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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