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调解时,一定要附上违约责任

2019/04/01 20:14:40 查看1077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虽然说有很多种方式解决,但是一般来说,都免不了调解程序,有的调解会达成,而有的调解则达不成。那么我们来说说,达成调解协议后,需要注意的什么呢?其实,达成调解,如果给付赔偿金是现场马上签调解协议并且现场给付的,那基本上没有什么问题的,而有些调解是签了调解协议,并且有关部门给了调解书后,给付的时间还没有到。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调解书上载明的时间给付金钱那怎么办呢?

  其实,在最初起草调解协议时,一定要记得将违约责任写入调解书里面,这样,用人单位有了压力才产生动力。下面分享一发生在广州的工伤调解案例:

  来自湖南的左某于 2016年8月7入职广州市天河区一家包子店,做学徒工,工资是约定的固定月薪学徒是每月3600元。2016年12月16日在工作被机器压伤了手指。

  后来老板李某出钱给带他到医院治疗,治好后。左某与老板协商,能不能赔偿一些钱,老板就是老板,竟然是铁公鸡一一毛不拔!

  后来经过一年多的打官司,终于认定为工伤,并且评为十级伤残。接下来,就是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工伤赔偿。

  2019年1月14日,海珠区仲裁裁决书出来了,裁决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各项工伤赔偿金额6.3万元,用人单位接到裁决书,不服,随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

  2019年2月27日,广州市中级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用人单位愿意支付56600元,但是要分两期支付。数额上还可以,笔者坚持要加上违约责任,开头用人单位不愿意,后来笔者提出违约责任也不会定得太高,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按时间履行,就按仲裁裁决书确定的6.3元执行。最后,用人单位只好同意了。当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调解书约定约定用人单位于2019年3月11日前支付28300元;2019年3月25日前支付28300元,款项均为打入当事人的银行帐号,现当事人已经收到56600元赔偿金。

  律师评析:在调解书引入违约责任,以前,在法律界是有争议的,特别是一些基层的调解机构,一些标的额很小的案件,违约金就去到十几二十万的也有。那么这一类的调解,如果一方违约的话,另一方申请执行,法院也会审查其合法性的,并不一定会按调解书的约定执行。但是本案中的约定违约金额是经过仲裁裁决的,只有几千元而,明显并不过高。

  现在一些用人单位的诚信已经成了问题,在调解中约定违约责任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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