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伤者误工费如何计算?

2019/04/02 09:36:11 查看2091次 来源:韩玉霞律师

  笔者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往往会遇到误工费应当如何进行计算的问题,无论是在代理原告(伤者)的时候,还是代理被告(侵权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的时候,这部分赔偿金额少则数千元、多则上万元,所以误工费也往往为当事人所关注。

  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通俗的理解,就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伤者在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工作,进而造成的一定损失。那么,从其基本性质分析,影响其数额大小的主要因素即为误工期限、计算标准或者实际损失。

  首先,就误工期限而言,一般需要由伤者在医院就医期间、由医院方开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用以证明实际误工期限。或者在伤者伤势痊愈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以此确定实际误工期限。由于笔者已经从事多年交通事故理赔工作,一般还是建议以司法鉴定机构评估的误工期为最终的误工期限。

  其次,就计算标准而言,如果伤者在受伤前是有固定收入的,则一般需要举证证明受伤前的工资收入情况,而能够作为证据的往往是银行流水单、工资现金发放单、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等,且此时,作为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往往是需要对伤者工作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的,也就需要伤者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劳动合同等证据了。此外,在伤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一般会参照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度同行业职工平均收入进行计算。

  最后,就是关于实际损失的问题了。由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的单位不一定会因此停发伤者所有的工资待遇,故驾驶员(车主)或者保险公司为了对该部分费用尽量少的理赔,可以从这点着手,尽量减少赔付金额。

  以上就是笔者对于交通事故理赔过程中,误工费如何计算以及具体如何举证、质证的一些见解。若你在实践中遇到相应问题,也可来电或者与笔者当面面谈进行更为详细的咨询。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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