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应如何处理?

2019/04/02 16:35:18 查看1073次 来源:杨权法律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19日21时57分许,P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本市武进区凤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凤鸣路龙惠路口与H某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P某当即报警。民警在处置该起事故中发现P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经抽取P某体内血样送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鉴定,P某的血样中被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2.6毫克/100毫升。公安机关认定,P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属醉酒驾驶,应承担前述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月2日,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将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019年2月26日,P某被查获归案,并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019年3月19日,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将本案移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4月1日,P某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

  【律师分析】人们通常所说的“酒后驾驶”可分为饮酒后驾车和醉酒后驾车,本律师现就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作简要分析。

  一、饮酒后驾车和醉酒后驾车如何区分?

  根据现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2011年7月1日实施)4.1“酒精含量阈值”的规定,阈值(毫克/100毫升,下同)为[20,80)的,驾驶行为类别为饮酒后驾车;阈值为80以上(含80)的,驾驶行为类别为醉酒后驾车。区分饮酒后驾车与醉酒后驾车的现实意义在于,行为人所要面临的法律责任存在轻重之分。根据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见,饮酒后驾车行为人依法会被处以行政处罚,醉酒后驾车行为人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就承担行政责任方面,再次饮酒后驾车行为人明显重于初次饮酒后驾车行为人,醉酒后驾车行为人明显重于饮酒后驾车行为人。

  二、醉酒后驾车行为发生后该怎么办?

  常识和良知告诉我们,酒驾行为人的驾驶行为很有可能让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陷入危险境地。因此,最好的也是最安全的做法自然是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某些心存侥幸的行为人,依然“倔强”地认为醉酒后驾车没事、却又被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发现的,本律师建议这些行为人不要再继续“倔强”下去,请积极配合公安民警做好调查工作。因为,如下的几项规定会让行为人的倔强变得不堪一击。

  1.想一逃到底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醉驾意见》)第二条第六项规定,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和办案人员动手的。《醉驾意见》第三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先期配合后期逃跑的。《醉驾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逃脱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4.受检之前自作聪明再喝酒的。《醉驾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由上述规定可见,行为人的小聪明只会让自己崩溃。但是,若行为人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有机会获得从轻发落的待遇。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如行为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其可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同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亦呼应了《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醉酒后驾车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与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积极沟通谅解事宜,配合侦查机关侦查,认罪悔罪,法院对其通常亦不判实刑。

  【律师建议】从古至今,酒文化在中华文明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人们通常认为,适当饮酒可以增进亲友、同事之间的感情,但请记住一条,生命只有一次,莫把他人生命财产当儿戏,莫把自己人身自由当筹码,莫把应有规则意识抛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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