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非法集资的特点与风险警示

2019/04/04 13:46:31 查看1280次 来源:高瑞腾律师

  律师说|非法集资的特点与风险警示

  一、当前非法集资特点和原因

  今年年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同比增长两倍左右,均已达到历年峰值。发案区域向中西部扩散,个别地区案件集中爆发。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31个省份90%的设区的市和港、澳、台地区。除江苏、浙江、山东、福建、河南、湖南等原有高发地区外,北京、河北及中西部的山西、陕西、四川、重庆、甘肃、新疆成为新的高发区域,立案数和涉案金额均超过去年数倍。一些城市案件集中、连锁式爆发,引发了较大的区域性风险。

  非法集资涉及行业领域众多,其中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等成为近年来的重灾区,案件数量迅速上升,风险隐患巨大,一些民办教育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显现,行业特点突出。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新常态”下,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结构调整阵痛显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资金链趋紧,前几年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风险逐渐暴露出来,非法集资问题也不断浮出水面,导致短期内案件加速暴露、发案数量激增。二是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融资活动积极活跃,但一些领域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一些行业的监管还有待于加强,突出表现在投资咨询、第三方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投融资中介机构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规则,大量机构超范围经营,从事吸收资金、经营放贷的业务,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生存空间。同时,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新业态不断涌现,法律政策相对滞后,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打着金融创新名号进行非法集资。三是很多群众不了解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政策知识,不能有效区分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容易堕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一些人缺乏成熟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只看到宣传的高额收益,却忽视了潜在的巨大风险,甚至投机心理强烈,心存侥幸,觉得自己不是最后一棒“接力者”就行,结果深陷泥潭、不能自拔。

  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非法集资活动仍会频繁发生,案件高发态势仍将持续,在一些地区、行业和领域甚至还可能表现的比较激烈。

  二、一些重点领域的风险值得高度关注

  (一)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此类机构多设在城市商业区,多选择高档写字楼等,门面豪华,一般有工商登记的合法身份,其名称和业务与金融密切相关,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违法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对老百姓有很大的欺骗性。

  (二)P2P网络借贷。近两年来P2P网络借贷机构数量成倍增长,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迅速蔓延,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不断上升。此类案件有一些是以P2P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另有一些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在这里提醒公众,特别是广大的农民朋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员制、封闭性的组织,不允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吸收资金,不允许对外吸储放贷、高息揽储,也不允许以吸收资金为目的把与合作社没有业务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吸收为成员。

  (四)其他领域。房地产、建筑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几乎遍布全国所有省份,多年来持续高位运行。这类案件比较易受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在新常态下,经济下行预期较强、去库存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以高息借贷维持资金链的冲动增强,容易发生大案要案,引起上下游连锁反应。

  三、非法集资犯罪的套路与警示

  非法集资者往往设立公司,以该公司为依托欺骗投资者。其设立公司的目的不是为了经营,而是虚构投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以后来者的投资款支付前面投资者的高额回报。有些集资参与者刚开始也持怀疑态度,但看到别人已经获得了高额回报,自己又按捺不住参与集资,最后雪球越滚越大,直至资金链断裂,最终以组织者携款潜逃宣告游戏结束。

  随着投机心理蔓延,民间集资这一模式更加狂热地得以复制,从最初的亲戚带朋友,逐渐演变成全民集资浪潮,各种围绕着集资的骗局也伴随出现,演绎了一出出人间悲喜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并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非法集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此,广大群众应寻求合法的投资渠道和投资产品,面对个人或企业公开宣传高额利率回报,向公众集资或者借款的行为,应当保持足够的冷静,不要被一时的假象和繁荣所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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