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者对其成员实施的所有犯罪,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2019/04/04 18:10:55 查看1859次 来源:吴敏律师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大部分罪行都是由骨干成员及其他参加者所实施,组织者、领导者往往不参与或不直接参与,甚至对一部分犯罪完全不知情。那么,组织者、领导者对此类犯罪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来讲,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对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但:“组织”所犯的罪行,不等同于“组织成员”所犯的罪行。“组织成员”所实施的行为也不一定全部有“组织”来承担。

  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主观上的共同犯罪故意和客观上共同犯罪行为两个必要条件。而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犯意联络。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行为人在犯意联络的基础上共同实施相应的犯罪行为。

  在以下情况下,组织、领导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1、如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组织成员非在组织者、领导者的指使下犯罪,且该犯罪与组织行为又具有不同的性质,则因其行为与组织不具有关联性,组织、领导者对该组织成员所犯的罪行不应该承担责任。

  2、如果组织成员未得到组织的任何授意,其仅以个人身份或以组织成员身份但非为组织利益实施某种行为,则,因其行为与组织不具有利益性,组织、领导者对其行为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3、如果组织成员实施的行为是为个人或具有随意性,则因其实施的行为与组织无关,体现的不是组织意志,则该行为不应认定为组织的犯罪事实,组织、领导者对此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是重点打击对象,但也不能因是重点惩处对象,就可以不分青红皂白,让组织者、领导者对各组织成员的行为一律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不客观、不公正的。是否存在过限行为,是否为了组织意志,是为加入组织而实施,还是在组织的架构下实行,这均是认定责任主体、划分责任大小的重要因素。因此要严加区分和辨别。否则就可能是公权力的不当使用,属以错纠错。

  细节决定成败,明辨才能公正,公正关乎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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