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协议约定:家暴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有效吗?

2019/04/07 14:14:06 查看1672次 来源:鑫滳律师团律师

  婚内协议约定:家暴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有效吗?

  前言:这是一则有意思的案例,涉及夫妻协议的效力认定,文中将给出各级法院的裁判观点,最后律师总结夫妻财产约定的注意事项。

  审理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8)渝民申3228号

  案由:合同纠纷

  案情:原告万某(女)和被告杨某(男)是夫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打斗,杨某多次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杨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酌情判决杨某赔偿万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离婚后,万某认为法院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太少,拿出一份婚内双方签订的《夫妻协议》。协议中约定:“从今以后开始,不论遇到任何事情,男方不允许再动手打女方。如果违约,须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万某起诉,合同纠纷,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一审法院观点:离婚案中法院已经解决了家庭暴力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此判决驳回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万某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法院观点:双方签订的《夫妻协议》属于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有关夫妻身份关系的协议,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其中有关“违约金”的条款内容显然不能适用。加之离婚案中法院已经解决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此判决驳回上诉。

  万某不服,提起再审申请。

  重庆市高院观点:根据《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的规定,《夫妻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合同范畴,加之离婚案中法院已经解决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此驳回万某的再审申请。

  下面划重点,律师观点:

  1、夫妻之间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等各类协议,与人身密切相关,并非简单的民事合同,主要受《婚姻法》调整,而非《合同法》。

  2、家事案件的一个特点就是,经常涉及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的冲突问题,比如物权法、合同法等。具体案件上,由于具体案情的不同,法院的裁判观点也不尽相同。

  比如离婚时一方同意把房产赠与给孩子,一直没办过户手续,后来赠与方反悔,认为赠与可以撤销。有些法院支持撤销赠与,有些法院不支持撤销。这就是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冲突的典型案例,法院支持撤销的原因是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因为婚姻法中没有对赠与撤销进行明确规定),不支持撤销的原因是离婚协议并非简单的民事合同,与人身紧密相关。

  因此,夫妻之间的各种协议包括离婚协议,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属于人身相关,在司法界还存在一定争论。

  3、万某败诉的主要原因是,离婚案中已经解决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万某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也就是说,万某没有在离婚案中及时把这份《夫妻协议》拿出来作为证据,主张更高的损害赔偿,从而影响法官的裁量尺度,这才是败诉的关键。

  4、从这个案件中得到的启发:夫妻之间的约定,尤其是财产约定方面的协议,一定要就事论事,直接对财产进行划分,比如一方给另一方多少钱,一方同意把房产赠与给另一方等条款,不涉及任何人身相关的问题,这种协议就是有效的。如果是房产赠与,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办理赠与公证。

  深究原因,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为原则,约定财产制为例外。《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也就是说,夫妻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婚姻法规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法律规定属于一方财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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