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维权之行政救济办法

2019/04/08 11:29:51 查看1244次 来源:罗薇律师

  商标维权之行政救济办法

  上一周我们谈到了专利维权的行政救济办法,这一周我们就注册商标维权的行政救济办法进行阐述。

  不同于专利的行政救济,注册商标的行政救济的范围更广泛。

  首先,申请人的范围更广。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而专利的行政维权,只有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才有权申请。

  其次从行政救济的措施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侵权行为的新政救济可以包括停止侵权行为、罚款、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和专用设备。而专利的行政救济只包括“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与专利行政救济的对比中,我们知道了注册商标行政维权措施的申请人和行政救济措施,以下我们就有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力度等问题进行说明:

  一、 具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虽然规定对“违法行为发生地”未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09年4月30日的《中国工商报》刊载王学政司长的文章《<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地域管辖》,其中谈到如何理解和适用有关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规定时说:“《行政处罚法》颁布施行后,执法实践中对‘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理解颇有争议。目前,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一般均从广义上理解和适用有关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规定,即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

  二、处罚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若被处罚人60日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的行政救济措施只包括行政处罚,不包括赔偿数额。若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也可以找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调解。但是这个调解并不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力,调解不成只能找向人民法院起诉。

  虽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能做出行政处罚,并不能决定行政赔偿的数额,但是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做的调查取证材料,却具有很高的公信力,在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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