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维权之行政救济办法

2019/04/08 11:30:23 查看1234次 来源:罗薇律师

  专利维权之行政救济办法

  上周,我们从公证的角度谈了被侵权人进行证据保全的办法。在获得证据之后,我们有哪些渠道进行专利维权呢?一般来说,权利人寻求救济的途径有以下三种:(一)协商;(二)司法救济;(三)行政救济。本期就权利人采取行政救济,处理专利纠纷的程序问题进行概述。

  第一步:需要判断自己是否具有寻求救济的主体资格。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以及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而被许可人能提出请求的情况只有两种,即独占许可情况、以及排他许可中,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

  第二步:确定什么行政部门可以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第七十九条规定,专利工作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换言之,不设区的市专利工作部门无权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除此之外,还应该确定所申请的专利主管部门是否具有管辖权。被请求人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具有管辖权。

  第三步:确定应该提交专利主管部门的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可以提交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3、请求书。(包括(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3)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第四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特别复杂的,可以申请延期,但是不得超过1个月。对于专利纠纷,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调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达成一致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2、出具处理决定书。除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然而,行政救济处理专利纠纷虽然比较方便,但也具有诸多问题。比如,专利主管部门在处理专利权纠纷时,救济措施只有“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不具有很大的威慑力。所以,当事人在选择行政救济的时候也需要权衡其利弊再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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