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涉嫌介绍卖淫案--黎祖恒律师成功在逮捕后为他争取到取保候审,最终顺利争取到缓刑

2019/04/08 13:06:34 查看1308次 来源:黎祖恒律师

  谢某涉嫌介绍卖淫于2017年9月初被广州YX公安刑事拘留。谢某家属通过朋友介绍委托黎祖恒律师为谢某提供法律帮助。在会见谢某后,黎祖恒律师向侦查机关和检察院提交了谢某无罪和罪轻的法律意见,但是未被采纳。谢某于2017年9月底被逮捕。

  2017年12月,本案被移送审查起诉。黎祖恒律师阅卷后,认为谢某参与本案时间短、获利少且他此前的工作对社会具有贡献,向YX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于2017年12月底决定对谢某取保候审。

  2018年6月,经过黎祖恒律师努力争取,法院最终对谢某适用缓刑。

  本案至此顺利完结。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引诱”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以金钱诱惑或通过宣扬腐朽生活方式等手段,诱使没有卖淫习性的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容留”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容留”既包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经营的固定或者临时租借的场所容留卖淫、嫖娼人员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也包括在流动场所,如运输工具中容留他人卖淫、嫖娼。“介绍”他人卖淫,是指为卖淫人员与嫖客寻找对象,并在他们中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拉皮条”。另外,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规定,是一个选择性规定,这三种行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犯罪。但如果兼有这三种行为的,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本款规定,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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