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者死亡,但因果关系不明,如何赔偿

2019/04/10 11:16:49 查看1686次 来源:韩玉霞律师

  交通事故伤者死亡,但因果关系不明,如何赔偿?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8日16时24分,Y某驾驶由Z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21089重型自卸货车,沿越英路由北向南行驶,途径越英路高铁桥下地方时,与由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H某发生碰撞,造成H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H某与Y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因本次事故,致H某两侧颞叶脑挫裂伤伴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两侧硬膜下血肿、颅骨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下肺创伤性湿肺、右侧液气胸、左侧胸腔少量积液、胸8右侧横突裂折、肺部感染、多处软组织挫伤等,多次入院检查、治疗。Y某、Z某已经全额垫付医疗费。

  2016年9月15日,H某出院后在越城区马山镇政府某公寓内休养;后于2017年1月23日在该处死亡。2017年4月10日,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一份关于H某死亡原因的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与H某死亡存在一定关系。

  因H某生前未结婚,且父母均已过世,故其兄弟姐妹胡某1、胡某2、胡某3、胡某4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赔偿。

  【争议焦点】

  三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就各项赔偿内容无异议,但是对是否具体需要赔偿多少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主要原因是基于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一份关于H某死亡原因的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与H某死亡存在一定关系,但是未明确本案交通事故与H某死亡之间存在多少的因果关系,或者说事故的参与度到底有多少。且由于在H某家属诉至法院时,H某的遗体已经被火化,所以想要对其进行尸检、解剖的可能性已经不复存在。

  【案件结果】

  笔者作为四原告的代理人,在权衡利弊后建议四位原告能够接受调解,因在审判实践中,判令三被告全额赔付的可能性极小,且因为存在事故与H某死亡之间因果关系不明确,很有可能仅会在总的赔偿金额上支持20%至30%。

  最终,经法院审判人员的居中调解,被告保险公司共计赔付H某家属12万元,并返还Y某、Z某已经垫付的医疗费。

  【律师随笔】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乏出现伤者不治身亡的情况,此时家属关心的不仅仅是失去了亲人,而且也会关心后续赔偿的问题。但是,笔者建议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家属不要急于对死者的尸体作出类似火化的处理,在死因未明确的情况下,尽量选择由交警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的其他部门对死者进行解剖或者检验,确定其死因后,再对遗体进行处理。这样做的话,就可以避免发生类似本案的情况,即死者死因不明,后续的赔偿问题也就无法通过法院判决解决。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