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独立保函止付

2019/04/10 17:53:11 查看1973次 来源:四川君合商事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项司法解释从制定到施行,引起了社会相关方面的极大关注,各种评述梳理不一,本文从实操方面,就如何申请独立保函的止付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1、《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出台背景与独立保函止付的关系:

  在《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指出,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之一,就在于各地方法院在以往审理保函纠纷案件过程中存在“止付标准低、止付程序不规范”的现象,银行业界认为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减少不合理的保函止付案件发生,维护银行保函业务的正常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2、独立保函不同于传统保函的从属性保证

  根据《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除本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欺诈事由外,担保行不得援引基础交易进行法律抗辩,即独立保函的“欺诈列外”原则。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欺诈事由为:

  (一)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

  (二)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

  (三)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

  (四)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

  (五)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

  3、申请独立保函止付的流程

  【实质前提】:(明显高于《民事诉讼法》对于保全的要求)

  第一,符合《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欺诈例外情形——举证责任

  第二,符合《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款项,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止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本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

  (二)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止付措施,将给止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止付申请人提供了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因止付可能遭受损失的担保。——提供担保(等额现金或不动产提供担保、银行保函、保险公司诉讼保全保险)

  第三,特别注意:止付申请人以受益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为由请求止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开立人在依指示开立的独立保函项下已经善意付款的,对保障该开立人追偿权的独立保函,人民法院不得裁定止付。(欺诈例外之例外)

  【起诉时限】:

  《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止付申请人在止付裁定作出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独立保函欺诈纠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止付裁定。

  【管辖法院】:

  地域管辖:《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独立保函的申请人、开立人或指示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开立人住所地或其他对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款项,也可以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提出申请。

  【裁定时效】

  《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止付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应当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并包括初步查明的事实和是否准许止付申请的理由。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执行。

  【止付申请资料提交】

  应当包括:止付申请书、担保、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资料及委托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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