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应收账款设立质权的实务探讨

2019/04/10 17:55:39 查看974次 来源:四川君合商事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作者:曹婧)

  一、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质权合同中应当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应收账款的名称、数额,担保的范围等。

  2、质权还需登记才能设立,登记机构不是工商,是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

  3、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并不当然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为此时债务清偿期尚未届至,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协商.将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二、新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要点

  2017年10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令发布了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该办法总共34条,分为总则(6条)、登记与查询(22条)、征信中心的职责(3条)、附则(3条 ),本次修订首次明确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可质押。

  1、应收账款范围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包括: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该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基础设施和公用实业项目收益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2、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权利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并提交资料后,公示系统会生成登记编号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修改码

  4、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超过6个月的,最长不超过30年。登记期限届满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每次展期不得超过30年。

  5、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

  三、就应收账款设定质权问题的实务探讨

  1、应收账款法律尽调的问题: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在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全程操作后,首先对于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提供了一个便利的查询渠道,也应当被认为是一项必要调查内容,即查询目标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情况。

  2、无法执行的应收账款质押问题:

  应收账款作为权利质权设置,如果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本身是一个有助于企业资金融通的制度,是担保形式多样化的体现。然而实践中,债权人往往不愿接受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方式。其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于,应收账款可执行难本身已经是非常普遍的难题,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无法实现债权是民间借贷案件的普遍担忧,也是各个法院执行局堆积如山执行案件的巨大压力所在。如果人民银行的登记公示系统仅仅设置了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通道,但无法让拟成为质权人的债权人落实作为担保财产的该笔应收账款是否能够执行到账,那么所谓优先受偿也无从提起。故笔者认为,此项制度的适用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打通作为质押财产的该笔应收账款对应付款主体的资信情况。

  3、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性及保值等交易安全问题

  应收账款的特有属性决定其可能存在:第一,虚假债权债务;第二,应收账款因清偿而灭失;第三,应收账款付款方行使抗辩权;第四,质权人对应收账款的清偿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五,出质人就该笔应收账款的债权进行转让等。以上情况都可能会导致质权人无法达到获得债权担保的目的。若要质权人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也需要动用到审计、律师等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核查,成本较高。故从该项制度的实际操作和流程设置上,还需结合应收账款风险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4、应收账款与会计应收账款科目的对应问题

  在会计科目中,设有应收账款科目,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以应收账款设置质权,此处应收账款的概念和范围与会计科目中应收账款的界定并不完全一致,在签订质权合同界定质权范围的时候,需要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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