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西安奔驰”事件,消费者如何维权?

2019/04/16 09:31:31 查看1276次 来源:马青山律师

  这几天,西安车主坐在奔驰车上维权的事件引起网友的热议。汽车销售行业乱象存在已久,很多网友也纷纷说出自己被“坑”的经历,以这次事件为例,我们作为消费者,如果遇到同样的问题,应该如何维权?

  一、是否能全额退款?——产品质量不合格,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更换、维修。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根据网上现有的消息,车主在购车完成尚未开出4S店的院子即发生漏油的情况,该车辆的质量不合格是显而易见的,消费者要求退货是可以得到支持的。需要注意的是,要求退货、更换或者要求维修是消费者自己可以选择的,4S店是没有选择权的。

  二、是否适用“三包”?——下位法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的,应该以上位法为准。

  这里说的“三包”是指《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的第十八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如果按照这个规定,这种情况确实只能更换发动机。

  但是这个《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低于法律,在《规定》与上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产生冲突的时候,应当依照上位法来解决。车主完全可以选择全额退款或者更换一台同款车辆。

  如果消费者在购车之后的短时间内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类似“西安奔驰”事件的这种情况,适用“三包”规定是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我们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如果消费者购车后经过一段时间,但还属于“三包”有限期内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可以适用“三包”的规定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总之,可以灵活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最大限度的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涉嫌欺诈?——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主张3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们站在消费者的角度,4S店作为专业的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售出的产品质量是合格的,车主在提车之前也与销售人员反复确认了车的质量状况,均被告知“没问题”,而车辆在交付车主之后的几分钟内就发生了漏油的事故,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该车辆在售出时就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而且4S店对此是知情的。销售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将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当做质量合格的商品卖给消费者,符合《消法》中关于欺诈的要件,车主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有充分的依据。

  四、关于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经营者提供的金融服务,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收费形式等是服务中重要的信息,经营者有义务如实向消费者告知,否则将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本案中,如果车主所说的是真实情况,4S店在车主办理分期付款之前没有说明存在1.5万元服务费,等车主将其他手续办完后才提到有这笔费用,那么可以认定4S店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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