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财产不能继承?

2019/04/16 13:54:34 查看977次 来源:孔民律师

  案例:老张和小张是父子俩,小张的母亲王某早已去世,老张和小张共同居住在老张承租的单位公有住房中。2012老张去世了,小张继续居住在以父亲名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并以父亲的名义继续交纳房租、水电费、物业费用等各种房屋费用。2013年小张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继承老张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但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

  小张要求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所以小张想要继续承租父亲的公有住房应该找老张的单位(公房管理单位)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

  那么有哪些财产是不可以被继承的呢?

  (1)国家、集体的财产,包括:国家、集体本身固有的财产,被继承人生前保管的国家、集体的财产,被继承人生前赠予国家、集体的财产。

  (2)其他个人的财产,包括:被继承人配偶的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为配偶的财产、被继承人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家庭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发给被继承人亲属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被继承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保险金、被继承人生前赠与其他公民的财产以及其他公民本身固有的财产。

  (3)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4)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这种债权债务是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与债务人、债权人的人身有密切的联系,这种债权债务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5)国有资源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空间等使用权,这是因为这些国有资产的使用权人的使用权都是经过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这些权利不能作为遗产,如果继承人要使用这些资源的使用权,必须另行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获得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在继承房屋所有权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7)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所得也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如果某公民的财产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即便这些财产还在该公民的占有、控制之下,也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非法所得的财产,依法本应予以没收或追缴,因而不能作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被继承人非法所得的财产,不能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因而也就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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