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专业律师张涛:非法经营涉案金额高达两百多万元,将面临哪些处罚

2019/04/17 14:37:54 查看1026次 来源:张涛律师

  杭州刑事专业律师张涛:非法经营涉案金额高达两百多万元,将面临哪些处罚

  【案情】

  被告人江某自2014年6月开始在下沙区其经营的麻将馆内非法经营六合彩。2015年2月25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上述地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168张六合彩码单及赌资人民币500000元,并抓获江某。经查,至被抓前熊某共非法经营六合彩62期,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约2340000元。

  【张涛律师评析】

  我们都知道,非法经营罪是会被判处刑罚的,非法经营罪是我国明文规定的犯罪,一旦罪名成立,检察院则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很多犯罪分子在被检察院起诉之后,为了不被判刑,就会主动退还非法经营所得的财物。即使犯罪嫌疑人退还了非法所得,还是会被判刑的,只是退还非法所得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可能会减轻刑罚。

  非法经营罪以主观上具有非法谋利目的而与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类犯罪相区别,实践中应注意运用司法推定这一证据规则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从立法上看,对该罪采用了叙明罪状的方式进行界定。

  生活中经营行为多种多样,其方式不时翻新,尤其是一些带有欺骗成分的非法经营行为,如销售伪劣产品、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人在占有相对人钱财时,已支付 “对价”(即销售的、传销的商品),再加上行为人往往对其行为意图百般回避,因此,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很难准确把握。这就需要我们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为中心,结合事例中的其他情况,运用推定的方法判断行为人在经营中的欺骗行为,究竟是为了骗得他人来购买而使非法经营行为人通过销售商品实现牟利目的,还是为了直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如是前者,则可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非法经营罪;如是后者,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当然,对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采用了叙明罪状表述,并以列举的方式作了具体规定。但是非法经营罪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某些特征。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规定,在尚无立法解释加以限制的情况下,显然是一个富有弹性的条款,从而给司法机关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或许,这也是本问题的焦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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