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件纠纷中运用的抗辩策略—现有设计的概念

2019/04/17 15:39:26 查看4667次 来源:冯燕青双证律师

  现有设计的概念:

  现有技术抗辩,即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被控侵权人无需证明专利权人的技术或设计是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只需证明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即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被控侵权人无需证明专利权人的技术或设计是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只需证明被诉落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即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设计与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体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如果发明和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虽然发明和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但是如果请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认为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对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均涉及对现有技术的认定。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5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因为,对现有技术的确认涉及时间(申请日以前)和是否为“公众所知”两个方面。

  网络证据所记载的内容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需满足以下条件:

  1、该网络证据是否处于公众能够得知的状态

  2、公众能够浏览该网络证据的最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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