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江干区刑事律师张涛:年轻气盛,聚众斗殴损失58万元

2019/04/18 13:35:36 查看1090次 来源:张涛律师

  杭州江干区刑事律师张涛:年轻气盛,聚众斗殴损失58万元

  【案情】

  2017年3月25日,刘某、夏某、赵某等人在农贸市场附近聚集准备斗殴,陈某、刘某等人赶至嘉兴购买工具用以斗殴。傍晚19时许,张某聚集时某、聂某、等人携砍刀、钢管等工具赶到农贸市场附近与刘某、吴某、袁某等人发生斗殴,刘某、吴某在斗殴过程中构成轻微伤。当晚23时许至次日凌晨,张某聚集被告人时某、聂某、等人携带工具,乘车再次赶至农贸市场附近路段,与被告人刘某、夏某、纠集的刘某、袁某、吴某等人发生持械斗殴,张某、李某的轿车被砸,损失价值人民币58万元。刘磊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

  【张涛律师评析】

  打架,估计很多人都做过,但却不知道在刑法上有个聚众斗殴的罪名。刑法上对聚众斗殴的处罚都很详细的规定,对聚众斗殴的概念也是说的非常明白,聚众斗殴罪中的 “众”应该理解为斗殴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达到三人以上。聚众斗殴罪按照法律的要求聚众斗殴的人数至少一方要在三人以上,否则的话就不构成此罪。我们知道,聚众斗殴,必定是多人一起参与斗殴并且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聚众斗殴肯定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聚众斗殴罪有从犯,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划分。主犯是首要分子和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的人。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可知构成聚众斗殴犯罪必须要聚众即纠集多人,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

  为了保持刑法应有谦抑性,刑法规定并不是所有参加聚众斗殴的人都构成犯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从上述分析可知,聚众斗殴罪必须要二人以上才能构成,是共同犯罪中的必要的共同犯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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