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买房,是借还是送

2019/04/18 20:52:37 查看1178次 来源:张荆律师

  小陈用按揭贷款的方式在广州市番禺区买了一处172平方米的房子,总价为243万元。房屋权属为小陈单独所有。他的父母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分多次、不定额给小陈转账,总共210万元。

  小陈和女友结婚当月就要求卖掉这套房产,小陈的父亲老陈认为这损害了老夫妻俩的权益,儿子小陈则认为出售房屋是对其个人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父母的利益,为此父子二人闹得不可开交。

  

  案例概要

  老陈表示,广州是限购城市。老夫妻俩都没有广州户口,所以就以拥有广州户口的儿子的名义在当地买了套房子,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买房的目的是共同居住、共同拥有。

  老夫妻为购房首付和后续还贷,分多次、不等额转账总共付款给小陈210万元。其中付首期150万元,其余为后续还贷费用。房屋交付使用后,又由老夫妻跟进装修。后来父亲老陈就一直在该房屋居住。小陈与女友领取结婚证后,当月就提出要买房子,并且拒绝和老夫妻俩联系,也拒绝父亲老陈继续居住使用该套房子。所以老夫妻要求儿子返还210万元购房款。

  儿子小陈则认为他和父母之间没有借贷关系,父亲老陈从没表达过出资是借款,也没有告知和催促还款。父亲给的210万元的行为属于赠与,是为了让他婚后生活,主动在婚前出钱买的房子。即使他提出要卖房子,也是个人权利,因为房子是他个人所有的,并没有损害父母的利益。现在父亲老陈在小陈媳妇儿怀孕期间要求他归还210万元在情理上也不妥当。

  本案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然而处于对老年人利益的保护,司法实践中,父母出资的款项很多时候被认定为借款。

  本案是按照借贷性质认定的。法院认为,北上广一线域市房价偏高,子女经济压力大,父母出资资助子女购房是普现象。子女成年后,父母无义务再资助子女。当父母无赠与意思表示时,应以保护父母利益为原则,认定父母出资为借,子女有义务偿还。

  本案中,除了转账记录,还需要老陈证明转账是用于购房,比如在转账时备注了用于购房。再比如,小陈在收到款以后,很短的时间内就将这笔钱转给了开发商或者出售方。另外,本案属于亲属间借贷纠纷,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也属正常,但并不代表无偿赠与。排除赠与以后,综合款项的支付过程、支付方式等证据,这些可以证明老陈和小陈存在借贷关系。

  但是房子不能变更房主,因为房子属于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案例中,老陈和小陈没有书面约定购房时是借名,只能认定小陈是房屋所有权人。老陈只有主张债权的权利,而没有主张物权的权利。

  律师释法

  对此,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敬对此进行了解读。目前在北上广等房价偏高的城市,子女经济压力大,父母资助子女购房成为普遍现象。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到底算赠与还是借款?出资性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甚至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房产纠纷一般出现在夫妻离婚阶段,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是有争议的。但是对于出资款的性质认定不同,结果则大不相同。如果认定为赠与,离婚后,另一方将分走一半房产,这对于那些拿出一辈子积蓄买房子的老人来说,显然有失公平。如果认定为借贷,购房款作为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偿还给老人的,这样有助于保障老人有一个有尊严的晚年。

  有明确表示才可认定“赠与”。法律意义上,父母没有给子女买房出资的义务。因为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成家之时已经不属于父母抚养阶段。父母提供购房款的行为,应被视为现实情况所迫下的帮助,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不代表赠与。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倾向于保护父母的利益,当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时,一般认定为借款,只是没有利息,但子女依然负有偿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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