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诉讼律师张涛:离婚后,48万债权前妻是否有权处置

2019/04/19 13:26:08 查看1021次 来源:张涛律师

  杭州离婚诉讼律师张涛:离婚后,48万债权前妻是否有权处置

  【案情】

  屠某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欧某离婚。本案争议的60万元债权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双方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双方离婚后,原则上应各半所有。其中12万元,债务人系在双方离婚之前已偿还给了双方,已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已经处理完毕。现在屠某某称双方有共同债权60万元,与之前离婚时陈述不符。离婚后双方剩余48万元共同债权,欧某称已收回,则应将其中一半给付屠某某。欧某辩称已用于还债,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欧某陪女儿去泰国旅游,可以使用自己的钱款,而不能使用属于屠某某的钱款。

  【张涛律师评析】

  夫妻间的关系千丝万缕,不仅仅是一张离婚书就能割断,小孩的抚养,共同财产,亲戚朋友,共同债权债务等等都不会随着夫妻关系的不存在而消失,那么关于夫妻共同债权怎么处理,离婚时夫妻间债务关系的处理是怎样的。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是关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离婚夫妻就共同债权协商不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争夺债权,这可能是因为债权容易实现,或者债权数额大,甚至超出其他共同财产的总价值或有潜在的增值因素(如银行利息);另一方面表现为双方均推让债权而争夺其他共同财产,这可能是因为对人的信用或履行能力存在怀疑而导致债权难以实现或无保障,或者有可能实现却因成本太高,或者因为债权的数额小,当事人权衡利弊后,认为不如分得其他共同财产。

  出现这些协商不成的情况时,法院均不应作出债权归一方的判决。因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任务之一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在财产关系上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共同债权是一种连带债权,这种合法的连带债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如果法院将这种连带债权判归一方所有,无疑剥夺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即另一方的债权。所以,法院遇到此类情况时的职责应限定在查清是否存在债权,债权归一方还是双方,双方能协商则尊重双方的意见,不能协商,告知当事人就债权问题另行处理。

  这主要是考虑到债权不容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法院只能是保护权利,或维护权利的平等,而不能剥夺他人权利。

  杭州离婚诉讼律师张涛:离婚后,48万债权前妻是否有权处置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