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诉讼律师张涛:解除痛苦婚姻,对方不履行,如何维权10万资产

2019/04/19 13:27:23 查看1041次 来源:张涛律师

  杭州离婚诉讼律师张涛:解除痛苦婚姻,对方不履行,如何维权10万资产

  【案情】

  刘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2010年5月6日,刘某与周某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现金10万元归刘某所有。离婚后,周某曾向刘某支付2万元。经刘某催要,2011年3月30日,双方达成协议周某向刘某出具8万元的欠条,承诺分二年还清,至今未付。刘某要求法院判令周某支付现金8万元。

  【张涛律师评析】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三项内容,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

  签订私下离婚协议书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离婚协议书如果是合法,双方签订之后自然就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都需要遵循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离婚协议中的前提是财产分割,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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