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诉讼律师张涛:婚姻的残酷真相,分割千万夫妻公司财产

2019/04/19 13:30:51 查看1049次 来源:张涛律师

  杭州离婚诉讼律师张涛:婚姻的残酷真相,分割千万夫妻公司财产

  【案情】

  薛某某与邱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期间,生育长女邱某乙,薛某某与邱某甲分别出资250万元,各自持有50%股份,成立了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敬某某。2014年2月,杭州公司取得位于经济开发区,面积10000平方米,工业用地,期限50年,出让价2056700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修建了混合结构的综合楼、值班室、厕所,钢结构的车间库房。杭州公司经营期间,除公司财务部门有账务记载外,另由薛某某每月对杭州公司的收入、支出及余额统计计算,后交由邱某甲亲自另行记入账本。

  【张涛律师评析】

  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必经程序。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的形式趋向多元化,“夫妻公司”不断出现,夫妻一方在公司中拥有股份的也越来越多。在夫妻离婚时,如何既分割财产又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可考虑以下几点:

  1、维持公司社团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保持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权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稳定及相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破坏企业的完整性为原则。同时,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要确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发生变化,切实维护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及公司债权人利益。

  2、坚持婚姻法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协调与统一。对夫妻公司股权的分割,不同于以往对简单的生活、消费资料的分割,它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调整领域,涉及到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尤其是与公司法的协调。如果在分割时与上述法律法规相矛盾,就会错判。

  3、既要体现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又要兼顾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确立股东的身份及其权利、义务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来确认,但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成立夫妻公司时,应推定夫妻股份相同,克服公司法的局限性,按照民法及婚姻法的原则来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在夫妻承续其间,夫妻股份比例的设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如在多家公司拥有股份则应对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别按前述原则各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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