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诉讼律师张涛:离婚财产分割,不料对方反悔,如何争取百万房产

2019/04/19 13:32:04 查看1048次 来源:张涛律师

  杭州离婚诉讼律师张涛:离婚财产分割,不料对方反悔,如何争取百万房产

  【案情】

  王某与王某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内容为:“有住房1套,面积120,产权归女方所有,儿子王甲享有一半的所有权,其他财产全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将原单位工资留给女方,一部分用于继续缴五份保险外,另一部分作为生活补偿。”协议离婚后,王某持有王某某原单位工资本并支配使用王某某工资,2017年5月,王某某将其工资从原账户转出,不再向王某支付。王某一直和儿子一家共同居住生活,王某某于2009年2月在安徽再婚,现在安徽和他人合伙做生意。财产分割协议中的五份保险,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即房屋产权证中登记的房屋,系身份证中登记跟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登记不一致,王某经询问房管部门后,要求按房屋产权登记证中记载确认。

  【张涛律师评析】

  在离婚的时候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对于离婚事宜进行了处理,本以为之后彼此就没有什么牵连了。但是在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根本不履行自己签订过的离婚协议,当初说的承诺一个都没有实现,当我们遇到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时候应该怎么办?

  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

  首先,关于离婚协议是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着严格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以下几类: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凡不在前述列举范围内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都无权介入执行。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你的问题即属于此类,所以你有充足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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