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敲诈勒索罪律师:索取报酬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2019/04/20 09:51:16 查看1149次 来源:吴敏律师

  敲诈勒索还是索取正当报酬?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罪与非罪?

  -―一起敲诈勒索辩护案例解析 团队王嵩岭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以向税务机关举报为要挟,以某项目系其促成引进,其应该得到奖励为理由,向某公司索要5万元,后该公司支付给被告人张某2万元,在张某再次索要时,该公司报案,张某被抓获,后张某被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

  1、被告人供述;

  2、某公司报案材料;

  3、某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证实张某索要及要挟的事实

  4、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索要的事实;

  5、张某出具的收条;证明其非法索要2万元的事实。

  6、张某要挟向税务机关举报材料复印件;

  7、某项目引进的一系列材料

  8、山西某公司法人代表证言,证明其与被告人相识的情况

  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某对不属于自己的报酬强行索取,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以要挟的方法勒索钱财,数额巨大,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

  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

  1、某公司与山西某项目是否存在?

  2、被告人张某索要该引入项目的奖励是否客观存在?

  3、被告人张某提出向税务机关举报的客观事实是否存在?

  4、被告人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

  5、此案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如果上述事实问题得到解决,则,该案将是不同的结果。

  查证事实:

  1、某公司与山西某公司的项目确实存在;

  2、被告人张某在某公司与山西某公司洽谈时确实跟随;

  3、某公司出有招商引资奖励文件属实;

  4、某公司存在偷漏税款行为属实;

  5、被告人张某曾问过引资成功时的奖励事项;

  6、被告人存在威胁或要挟行为;

  分析:

  1、被告人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目的?

  2、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威胁或要挟?

  3、被告人张某是否侵犯了公私财物?

  4、本案是否应该由刑法来调整?

  结论:张某不构成犯罪

  辩护:

  1、被告人张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某公司与山西某公司的项目客观事实存在,张某索要的系自认为自己应该得到的招商引资奖励,而非无理由的强行索要。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明知其无权得到此奖励而企图强行占有。即使张某不应该得到奖励而索要,此也仅属认识错误,而无必然得出张某具有非法占有而敲诈的故意。

  2、被告人张某不存在使用了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首先,偷漏税的事实存在;

  其次,其举报是一种合法行为;

  再次,在上述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张某以此相威胁不属于敲诈;

  最后,张某索要奖励的客观事实存在。

  3、张某未侵犯公私财物

  张某索要的理由存在,即使理由不成立,但也属事出有因。并非属于敲诈勒索罪中所定的公私财物权属确定,而本案中张某与某公司之间就是否应该给付奖励存在争议,其索要的该笔财物即不能必然得出属于公司也不必然得出属于个人。存在不确定状态。不符合敲诈勒索罪客体的界定。

  4、

  二审结果:

  某公司与山西某公司的业务关系存在,案发之前,被告人张某就曾多次过问奖励,至于被告人张某的要求是否合理,该笔奖励是否应予支付,一审及二审公诉所举证据和原审法院所采信的证据均不能排除存在争议的客观事实,该纠纷应属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一审法院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对该民事纠纷作出判定,并据此认为上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不妥的,公诉机关以上诉人张某无理索要,以举报偷漏税要要挟,敲诈5万元,因无其他必要证据相印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属实,其辩护人关于张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第……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张某无罪。

  后记,

  该案经历一审、二审,但却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使张某由自由到戴罪,再由戴罪到自由。值得深思。法律不是儿戏,关乎生命自由。话又反过来,每一个案子,都有不同的特征。做案子不需要华丽的词藻,也不需要担纲大义,只是紧扣犯罪构成,以要义为根本,就能获得柳岸花明人之功效。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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