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别随便放弃,关注你公司的章程(对外投资、担保)

2019/04/28 20:14:34 查看1023次 来源:张卫平律师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实务分析】

  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对外担保,可能使公司因承担或然债务而遭受重大损失。

  此两类行为,为还是不为,公司法将其交由股东自行决定,但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下来。

  明确的内容包括:是股东们自行决策,还是授权董事会决策;投资或担保的单笔以及总额额度限制等问题。

  考虑到投资或担保均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故一般由股东自行决定比较稳妥,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当股东对董事会足够信任时,可考虑授权董事会决策。

  此外,担保决策自治权仅限于对外担保。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且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操作建议】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决策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权,或者董事会职权部分阐释;也可以单独成条,专项表述。

  从清晰明了角度出发,笔者习惯于独立成条、专项表述,甚至可以与其他核心关切的问题组成专章进行约定。

  无论何种形式,均应对决策机构、投资限额等内容界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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