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如何正确应对配偶的出轨?

2019/04/30 13:56:24 查看1088次 来源:王海律师

  《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不仅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也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出轨方作为婚姻破裂的过错方,应当对自己的不忠行为承担相应责任。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面对配偶的出轨,如何做好诉讼准备,以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通过收集整理上海地区各个法院审理婚内出轨案件的离婚判决书,归纳出如下几方面婚内出轨的离婚案件中通常会涉及到的几点问题。

  一、因出轨写下“忠诚协议”、“净身出户协议”等类似保证书的情形

  忠诚协议通常表现为婚姻存续期间因一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而引发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变动,如协议约定再次发生出轨行为,愿意净身出户或愿意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等内容,以牵制配偶再次出轨惩治出轨方。关于此类协议,上海法院所持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闵行法院认为此类承诺书并不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处分,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承诺书载明的所谓净身出户的条件已经成就,单凭承诺书要求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缺乏依据。((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2723号)

  长宁法院认为此类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均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应按照实际情况依法分割。((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61号)

  浦东法院认为此类协议实质上包含了一方离婚时将失去全部财产权利的意思,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一方的离婚自由,对一方显失公平,应属无效。((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7705号)

  虹口法院认为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明该协议系胁迫所写,且协议中对房屋的归属也已经在协议后履行完毕,故应按照协议约定作出处分。((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2709号)

  从以上几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上海法院审理类似净身出户协议时,普遍认为因该协议以一方再次出轨为前提条件,如另一方无证据证明对方再次出轨,则净身出户条件本身尚未成就。那么,确有再次出轨的情况下,就要进一步认定该协议的性质,即该协议为婚内夫妻财产约定还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此,多数法院认为此类协议显失公平,且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在尚未离婚之前,一方可以对此反悔,最终不予认可该协议效力,目前只有少数法院认为此类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可以视作夫妻财产约定,并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分割。

  二、因配偶出轨,要求配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情形

  很多离婚当事人咨询律师时会问到配偶婚内多次出轨,离婚诉讼中向法庭提供配偶出轨的证据,是否可以得到一笔精神损害赔偿金。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婚姻法》明确规定无过错方离婚时要求配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几类情形,其中包括配偶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何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具体参照哪些标准呢?

  徐汇法院认为一方婚内涉嫌重婚,且已有私生子的情况下,因过错方的不忠行为对两个家庭均造成了不可修复的伤害,应当予以谴责,分割财产时对无过错方适当倾斜,关于房产无过错方分得75%,并由过错方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9141号)

  浦东法院认为一方婚内因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违反了婚内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原则,财产分割时应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并结合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及给家人带来的创伤等因素,酌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2016)沪0115民初25195号)

  长宁法院认为尽管被告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并至怀孕的行为对婚姻关系的破裂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被告的行为尚未达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过错损害赔偿的程度,故无过错方要求对方承担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缺乏依据。((2013)长民四(民)初字第450号)

  松江法院认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犯重婚罪,存在过错,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被告损害赔偿,结合过错程度、当地生活水平因素,酌情确定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8528号)

  可见,精神损害赔偿金并没有一个法定的标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大小、过错方支付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一个赔偿数额,且只有在配偶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仅仅是偶尔的婚外情,法院则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上海法院一般控制在10万以内,多数为1万到5万不等,只有在情形特别恶劣,造成巨大伤害的情况下,才会支持到10万元。

  三、不属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仅有偶尔婚外情的情形

  大多数离婚案件中,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取证困难,即便配偶一方实际上已形成重婚或同居,但因拿不出相应证据,法庭最终也无法对此进行认定。另外,也有很多情况因配偶虽有出轨,但并未达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程度,无过错方并不能按照该条规定向配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那在这种情况,无过错方是否仍然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追究对方责任并在财产上主张多分呢?

  嘉定法院认为依据本案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存在婚后出轨情形,故在财产分割应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酌情对原告予以倾斜,本院酌定在原、被告间按照55%与45%的比例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2015)嘉民一(民)重字第4号)

  浦东法院认为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有数十次“开房”记录,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但原告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定的损害赔偿情形,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损害赔偿主张不予支持。由于原告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是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少分。((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5458号)

  杨浦法院认为本院上述查明的4项财产依法予以分割,但在分割时,考虑到被告系夫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对原告予以照顾,适当多分。最终无过错方多分得10%的房屋折价款。((2012)杨民一(民)初字第3587号)

  闵行法院认为诉讼中被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有不当交往,原告对双方感情的破裂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从照顾女方权益考虑,被告应当多分。((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417号)

  可见,婚内配偶多次出轨,但尚未达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出于保护无过错方、惩戒过错方的目的,法院往往在分割财产时会对无过错方适当倾斜。但由于每个离婚案件的案情都有所不同,故法院并没有统一的分割标准,法官在判案时会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所涉财产标的大小,酌定一个倾斜的比例。根据上海各区法院的判例,倾斜比例一般控制在10%以内,多数案件为5%,也有少数案件只在价值较小的车辆、家电家具等方面照顾女方,至于价值较高的房屋还是会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

  律师建议:婚姻生活中发现配偶有出轨的迹象,切忌因一时之怒而冲动行事,若直接跟出轨方摊牌,很容易让出轨方产生警惕心,进而导致后期取证困难。无过错方可以在充分掌握配偶出轨的有力证据后,就此与过错方进行谈判,在很难通过谈判达成一致时,可以利用手头上配偶出轨的证据,尽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律师建议无过错方不宜过度纠结于搜集配偶出轨的证据上,更不要花巨资聘请私家侦探,有时反而得不偿失,如果配偶实际并没有构成重婚或同居,出轨的证据点到即可,重点还是应放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大量司法判例显示,分割财产时法院往往会对无过错方做适当倾斜,情形特别恶劣时,还可以拿到一笔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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