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可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2019/04/30 13:59:06 查看1377次 来源:王海律师

  【案例回顾】 田某(女)与郭某(男)2014年8月相识,同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郭某花。2016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郭某花由郭某抚养,田某无需支付抚养费。离婚后,郭某无意中听说郭某花并非自己的亲生女儿,系田某与其前男友所生。田某也承认了这个事实。之后,郭某带着郭某花又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郭某为郭某花的生物学父亲。得知真相的郭某于2018年初向法院起诉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离婚后郭某所承担的抚养费共计3.5万元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对郭某花没有抚养义务,因此,要求返还因抚养郭某花所发生的费用合情合理,应予支持。郭某抚养郭某近4年,在确认郭某花并非其亲生后,不可避免地对其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故酌定被告赔偿原告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律师分析】 本案中,被告田某有意隐瞒郭某花并非郭某亲生的事实,致使郭某被欺骗。近四年来,郭某一直将郭某花当作自己的亲生女儿抚养。田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性抚养。在处理欺诈性抚养关系案件中,一般情况下,法律支持受欺诈方返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欺诈性抚养,是指妻子(欺诈方)对丈夫(受欺诈方)隐瞒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事实,致使丈夫在被蒙骗中将妻子与他人所生子女能当做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丈夫一旦知道真相,就会引发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纠纷,我们把这类案件统称为欺诈性抚养纠纷案件。 欺诈性抚养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即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母为了逃避抚养义务,采用欺骗手段隐瞒事实真相,致使受欺诈方认为是自己的亲生子女,进而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倾注了大量的爱与情感。对于受欺诈方而言,不仅仅是财产方面的损失,更是精神上的伤害。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对受欺诈方所支付的抚养费和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做如下处理:欺诈方是侵权人,应返还受欺诈方(被侵权人)抚养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欺诈性抚养需要满足如下条件,离婚时受欺诈方才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受欺诈方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第二,离婚必须是因为合法婚姻关系中欺诈方的过错导致的。 第三,必须在起诉离婚的同时提出。若只提赔偿不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受欺诈方只能向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欺诈方提出。受欺诈方若因欺诈性抚养纠纷向案外第三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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