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引发的血案背后隐藏着哪些需要关注的法律点?

2019/04/30 23:37:30 查看917次 来源:李建新律师

  彩礼返还引发的血案背后隐藏着哪些需要关注的法律点?

  李建新律师

  据江西都市频道报道,2019 年 4 月 12 日下午 3 点左右,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县鸿塘镇发生一起凶 杀案,徐某对订婚仅 40 天的未婚妻小霞(化名)行凶,导致女方当场死亡。

  徐某杀人的理由是:男方在订婚时给付女方 40 余万元彩礼,但是小霞在订婚仅 20 多天后就反悔 了,回到娘家不愿再回徐家。为此,徐某认为,小霞要么返还全部彩礼,要么真正嫁给他。小霞 表示,情愿返还彩礼,也不愿意嫁给徐某。但双方就其中的 8 万元彩礼,达不成一致意见。为 此,徐某找到小霞家,正好小霞父母出门在外。两人在商谈期间,因为彩礼返还等问题发生争 执,最终引发血案。小霞当场死亡,徐某在案发后打电话给有关机关进行自首。

  悲剧发生后,双方家庭都感觉犹如五雷轰顶,本来即将到来的新婚喜庆酒,变为了一家办丧事、 一家面临牢狱之灾的悲惨局面。这样的结果,真的令人扼腕叹息。

  痛惜之余,就这起案件,有哪些法律点值得我们去关注呢?

  01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需要什么条件?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 以干涉。此外,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 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从报道来看,来自于同一乡镇不同村的 25 岁的徐某与 24 岁的小霞,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 22 岁,女 20 岁)。年初,两人是经媒人介绍认识的,而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 人在认识仅仅一周后,就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订婚仪式,同时男方家庭付给女方 40 余万的 订婚彩礼。没有想到的是,订婚仅 20 多天后,小霞就回到娘家,不肯再返回徐家。虽然小霞父母 极力规劝女儿和徐某好好过日子,但小霞情愿外出打工还钱也不愿意与徐某共同生活。

  由此可以判断,虽然徐某本人及其家庭和小霞父母均希望二人缔结婚姻,但小霞本人并不愿意。 如果徐某强行要求结婚的话,显然是违反女方意愿、违背婚姻法的自愿原则的。所以,徐某因为 给付过彩礼就强行要求小霞和他结婚的诉求是不合法的。

  02 订婚彩礼是否可以向女方讨回?

  对于这个问题,可以先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中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 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 条件。

  从已知情况看,徐某与小霞在订婚后,小霞就住到了徐家,两人一起共同生活了,但两人并没有 进行结婚登记,所以符合第一种“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情形,是可以退还彩礼的。但可 以退还彩礼,不表示所有的彩礼都能予以退还。返还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 彩礼的数额、彩礼的去向、双方的过错等因素,酌情返还。

  在实践中,退还彩礼的比例,会因是否同居以及同居时间长短有所差异。没有共同生活的,原则 上可以全额返还。双方有共同生活的,时间在 1 年以上 2 年以下的,返还金额不超过总金额的 30%;时间在 1 年以下 3 个月以上的,返还金额不超过总金额的 50%;时间在 3 个月以下的,返 还金额不超过总金额的 70%。因为男方原因导致婚约解除的,或者女方怀孕流产的,返还金额再 在这个基础上减少 5%-20%。

  徐某与小霞的共同生活时间为 20 多天,属于 3 个月以下,返还金额原则为总金额的 70%。以 40 万来算的话,为 28 万元。而根据报道,小霞及其父母是愿意返还彩礼的,双方只是因为其中的 8 万元彩礼没有达成一致。而如果经法院审判来确认返还金额的话,实际返还的金额可能要少于女 方已经确认返还的金额。

  03 徐某杀害小霞的行为是否属于激情杀人?

  激情杀人,是指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 的行为。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 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激情杀人也是故意杀人。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 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我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 惩。

  激情杀人,只是与预谋杀人相比,主观恶性较低。预谋的故意杀人,行为人一般经过了长时间的 犯罪预谋,预先有确定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而激情杀人,则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仅仅由于情 绪影响,引发认识局限和行为控制力减弱,对于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必要的考虑,具有突发 性。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 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包括有“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义 愤杀人”、“激情杀人”、“受嘱托杀人”、“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和“生母溺婴”六种情形。而激情杀 人,正属于其中一种。

  徐某的年龄在 20 出头,正是血气方刚的年纪,家人拿出所有积蓄再加上外借的 25 万元巨资,给 付女方 40 余万彩礼进行订婚,本来期盼的是婚姻幸福、家庭美满,但是小霞在与其共同生活仅 20 多天后就回了娘家,不愿意再回来,徐某肯定有很多情绪的积压。当徐某与小霞单独相对时, 两人就相关问题无法谈拢,徐某最终情绪失控,酿成了血案,比较符合激情杀人的相关要件,是 可能被认定为激情杀人的。如果法庭最终能够采纳这样的观点,徐某就可以适当减轻刑罚。

  04 自首行为对量刑有何影响?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 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1、犯罪以后自 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 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2、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 不扩大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从本案的基本情况看,徐某在小霞家激情杀人后,没有逃离,而是在案发现场主动打电话给执法 机关进行自首,之后对自己所做行为也供认不讳,完全符合一般自首的要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05 积极进行补偿是否可以减轻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9 中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 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 的 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所以,徐家还可以考虑积极对小霞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取得小霞家的谅解,争取为徐某进 一步减轻刑罚。

  最后想说的是,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因为种种原因,发生纠纷是非常正常的。面对纠纷,首先可 以双方及家人积极协商解决;即使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切不可如徐某一 般,情绪起来后就不计后果,在造成对方过早离世的同时,也将自己送入了铁窗,空留双方老人 伤心落泪,难以收场。

  无法忘记徐某父亲手抹眼泪的痛诉:“就这一个儿子。花了这么多钱还弄成这样。累死了也没用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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