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9/05/05 09:32:43 查看1270次 来源:曹晓静律师

  我说你是人间的四月天;

  笑响点亮了四面风;

  轻灵在春的光艳中交舞着变。

  你是四月早天里的云烟;

  黄昏吹着风的软;

  星子在无意中闪;

  细雨点洒在花前。

  ——林徽音《你是人间的四月天》

  读过《林徽因传》小伙伴,似乎对张幼仪的情感遭遇着些许同情,在保守的婚姻制度下,张幼仪与徐志摩结成连理,初时,徐志摩便嫌弃张幼仪的土气,对于大家闺秀的幼仪不失为一种嘲讽。但是,她始终沉浸在自己的天真中,认为可以用自己的行动打动徐志摩,直到有一天徐志摩遇到林徽因,她无能为力了…

  于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起协议离婚案件产生了。

  正如列夫·托尔斯泰所说:“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可是这些相似的幸福对于不同的人,衡量标准或许也有差别,总有一些人不止于“眼前的幸福”,而放手去追求“眼中的自由”,结果可想而知,要么重归家庭的怀抱,要么越走越远。

  据不完全统计,离婚率已经从2010年的2‰升高到2017年的3.2‰(体谅数据统计的滞后性,2018年的数据今年会出,静待…)

  放眼望去,离婚方式有且只有两种:协议离婚or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在离婚总数中占的比重还是比较大的。提到协议离婚,不得不说的是离婚协议,而今天想和小伙伴们分享的是离婚协议之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

  纵观各项补充协议的命名有: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离婚补充协议等等。虽然命名不同,但实质内容却都是对离婚协议的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所以,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可以根据真实意思表示签订补充协议。

  关于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各地法院对其效力的认定不一。北京地区法院倾向于认定补充协议有效,只要补充协议未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可撤销事由即为有效,eg. 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二中院及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等等均做出过在此基础上认定补充协议有效的判决。

  但是宁夏某区法院因为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被认定无效;无独有偶,云南省某自治县法院认为,补充协议不具有公示效力,难以证明补充协议中赠与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因此认定补充协议无效。类似的法院判例再次就不一一列举了。

  虽然在北京地区法院在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倾向于认定补充协议有效,不过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补充协议中的小坑坑:

  1、离婚协议是经过民政局登记备案,具有公示效力,而补充协议只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只对协议签订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足以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2、补充协议是对离婚协议的补充,而不能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进行修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以及财产等也只能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修改,但不能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eg.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所以,办理离婚手续后又反悔不想按照协议履行的盆友,一般情况下,单方是不能借此来修改已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的。

  PS:如果离婚协议只是双方签订了,而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还是有条件反悔的。

  那么补充协议签订后可以反悔吗?

  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在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签订后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对于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因为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不能随意撤销;而对财产的补充约定,依附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身份关系的性质,不能简单的适用一般性的财产赠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可撤销事由,一般是不能撤销的。

  3、补充协议的内容不能违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无可撤销事由。

  爱的甜蜜胜似春满桃花四月天的心旷神怡,而不爱却是一杯苦涩的咖啡。离婚不仅仅是两个人婚姻关系的解除,还涉及到孩子和财产的分配。经过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法律效力最高,具有公示效力,一经登记备案当事人双方都是不能反悔的;而补充协议的效力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来弥补离婚协议的不足还是存在一定风险的。所以,如果协议离婚的话,建议大家在拟定离婚协议之时未雨绸缪,对于离婚协议中应当注意的事项,欢迎大家阅读“离婚协议的那些坑”,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将离婚协议周密化。

  俗话说的好,亡羊补牢,为时已晚。所以能在一份离婚协议中解决的问题,尽量就不要以签订补充协议为后路,为自己徒增烦恼。

  所以,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律师,弥补协议法律漏洞,将风险扼杀在摇篮中。

  春日迟迟,卉木萋萋。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的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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