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代理词

2019/05/05 22:02:30 查看18623次 来源:伍向东律师

  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我们依法受申请人候某的委托,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出席今天的应审,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的庭审事实及适用的相关法律,现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求仲裁庭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理如下:

  一、本案的《安全协议书》及<团体人身保险保险单》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安全协议书》内容陈述: “现有员工侯某在我公司卸车作业。因本人有先天性聋哑,经双方协议如下,我公司给他买了一份保险,一旦出了意外事故,责任除了保险公司理赔外,甲方不负任何责任”,该协议书中的“员工侯某在我公同”充分点明了申请人侯某与被申请人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本质上是隶属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其《团体人身保险保险单》也印证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属于劳动关系。并不是被申请人所称的劳务关系。

  二、证人证言也证实了申请人侯某与被申请人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认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被申请人只是对其中证人候某某、扶某因为是侯某的亲属而否认其证明力,被申请人又没有相反的证据来足以推翻,被申请人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案的证人证言是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三、被申请人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的是装卸服务、劳务服务,这与《安全协议书》中提到的工作任务是“现有员工侯某在我公司卸车作业”吻合。在答辩状中被申请人也承认向申请人发放了误工工资,以及在庭审当中被申请人陈述是根据本子上的记录按月发放工资,被申请人也承认了团体人身保险中其他31人是劳动关系,而这团体保险中的32 人的劳动方式、工作任务、工资发放标准及工资发放方式都是完全相同的,亳无疑问申请人侯某与被申请人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当然也应当是劳动关系。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是劳务关系,是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1、双方关系的性质上,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 劳动关系是不平等主体间的隶属关系。在本案中,《安全协议书》里写的非常明确:“现有员工侯文华在我公司卸车作业”,该点“卸车作业”明确了工作任务,而“员工侯某在我公司”明确了申请人与被

  申请人之间不只是财产关系,还存在身份关系,即隶属关系。

  2、工作内容上,劳务关系是一方给另外一方提供劳务,双方之间不存在谁管理谁; 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劳动一“卸车作业”与被申请人所从事的业务“装卸服务”是相符的。

  3、在报酬支付上,劳务关系支付的报酬为劳务费,具有一次性、临时性、不规律性特点; 而劳动关系支付的报酬为工资。在本案中世申请人也明确认可向申请人按月支付工资,在答辩书上也认可“发误工工资”

  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 12 号) 第一条规定之情形。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的答辩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仲裁庭依法裁定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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