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答辩状

2019/05/05 22:17:14 查看23769次 来源:伍向东律师

  答辩状

  就被答辩人所诉变更抚养权一案,答辩人答辩如下:

  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求

  事实与理由:

  一、儿子李某应由答辩人抚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06年6月8日在某人民法院达成(2006)冷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第二条约定“婚生男孩李某由被告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自愿放弃原告应负担的抚养费”,该协议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该遵守,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讼请求判令婚生儿子李某由被答辩人抚养,是对《民事调解书》的不尊重,是对双方协议的公然违反和践踏,儿子李某的抚养权理应归答辩人。

  二、被答辩人不顾及母子之情,不尽抚养义务,抛夫弃子。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并未出现离婚的法定情形,被答辩人不念夫妻感情,不顾母子之情,曾在孩子还未满二岁,就残忍地三次提出离婚:第一次,2004年4月28日起诉离婚,孩子还在腹中尚未出生;2004年10月,被答辩人第二次提出离婚,那时孩子才三个月大;2006年4月5日,被答辩人第三次起诉离婚!被答辩人在不到两年时间里就因为生活琐事,性格差异,竟然无情的频繁提出离婚。答辩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答应与其离婚。就这样孩子李某在婴幼儿期就失去了本应该享有的母爱。一直以来,答辩人独自一人含辛茹苦的艰难的照看着孩子李某。2009年,被答辩人强烈要求照看孩子一段时间,答辩人考虑到孩子李某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亲身骨肉,血浓于水,孩子是无辜的,应该给孩子一个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增进她们母子感情,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人格,就同意让被答辩人照看孩子李某一段时间。答辩人万万没有想到被答辩人竟然会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这一切答辩人始料未及,答辩人痛心不已!

  三、为了孩子着想,不宜变更抚养权。被答辩人在孩子李某正处于需要父母同时关爱的14岁青春叛逆期,要求其作出这样艰难而残忍的选择,是对孩子的第二次伤害。本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最无辜、伤害最大的就是孩子李某!答辩人深知对孩子亏欠太多,所以一直在努力弥补。现被答辩人又残忍的提出变更抚养权,并且要孩子做出这样艰难而又残忍的选择,是对孩子的第二次伤害。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声称孩子李某明确表态愿意跟被答辩人生活,关于这一点被答辩人并没有证据支持。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有误导、诱导的嫌疑。

  四、答辩人抚养孩子李某更有利。答辩人对孩子倾注了大量心血和感情。因为孩子李某的抚养问题,第二任妻子多次与答辩人发生争吵。第二任妻子要求再生一个儿子,答辩人坚决不同意,因为答辩人觉得自己对儿子李某亏欠的太多,想要好好的弥补他。答辩人的第二任妻子因为答辩人不同意再生儿子,就毅然与答辩人离婚了,所生女儿由第二任妻子抚养。因此,现在答辩人成了孤家寡人,儿子李某就是答辩人的全部。答辩人的收入,家庭环境,经济状况,以及本人的学历能为儿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李翔宇健康成长。

  五、从有利于孩子人格及性别塑造来看,孩子李某不宜由被答辩人抚养。根据青少年成长的心理规律角度及众多社会案例,少年男性由父亲抚养教育为宜,少年女性由母亲抚养教育较为适宜。单身母亲对儿子的性别角色教育是一个复杂的课题,生活中缺乏父亲形象的儿子,易使孩子在性别角色确认这一环节出现困难和混淆,表现出“男性女性化”的倾向,在性格上会表现出敏感、多疑、自卑、胆小、心胸狭窄、依赖性强等,而这些性格缺陷因为孩子李某与被答辩人长期生活已经初见端倪,这会给他的人格塑造及未来的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带来非常不良的影响。因此,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孩子李某宜由答辩人抚养。

  综上所述,原告所提出的变更孩子抚养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要求答辩人承担之前的抚养费更是无稽之谈。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答辩意见,望贵院依法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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