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伤女性隐私部位 男子被判赔偿精神损失

2017/01/19 15:05:17 查看611次 来源:王林律师

2014年10月31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判决被告张某明赔偿原告刘某6748元,其中包含精神抚慰金2000元。

原、被告均为会昌县周田镇某村村民,三被告系兄弟关系,原告家公汪某的房子与被告张某清的房子相邻,中间有一块土地。2013年春,两家人曾为该土地的权属发生过争执。2014年4月8日下午2点左右,三被告在外面吃饭后回家,看到原告家在该争议土地上种植了树苗,其中被告张某明与张某清便去拔了几棵橘柚苗和杉树苗,汪某见此遂上前阻拦,并扯住被告张某明的衣服不让拔,之后被告张某明将汪某打倒在地。原告刘某听到争吵声后,从家里出来,见家公汪某被打,便与被告张某明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撕扯。撕扯过程中,原告抓破被告张某明的衣服并抓伤其颈部,被告张某明也撕破了原告衣服,抓伤了原告左右胸部,并用脚踢了几下原告的腹部和阴部,后被赶来的周田派出所民警和村干部劝阻拉开。

2014年4月9日,原告的伤情经会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左胸乳房上部见4×4厘米的青紫,右胸乳房上部见3×2厘米的青紫,并有部分表皮剥脱;2、中下腹部触痛明显,余未见明显外伤表现。原告受伤后,到会昌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7天后出院,支付医疗费4319.89元。2014年4月16 日,会昌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张某明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500元,对原告罚款200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起诉至法院,引发本案。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原、被告因土地产生矛盾,本应协商妥善处理,但被告张某明未保持理智,先与张某清去拔原告家种植的树苗,之后又将前来阻拦年近八旬的汪某打倒在地,尔后又与原告撕打,打伤原告,应对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但原告一家在明知涉案土地有争议的情况下仍去种植树苗,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本案,且在争吵中用手抓扯到被告张某明的颈部和衣服,导致被告张某明颈部有红印,其衣服被撕破,也有一定的过错。纵观全案,被告张某明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另20%由原告自负。被告张某明撕破原告衣服,抓伤原告胸部,用脚踢了原告阴部,给作为女性的原告带来精神伤害,考虑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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