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著名辩护律师张涛:因愤怒涉嫌故意伤害罪,冲动之前是不是应该先了解刑法规定

2019/05/07 13:23:12 查看1379次 来源:张涛律师

  【案情】

  被告人苗某、姜某因在某楼洗浴房间内参与赌博时,被被害人任某某等人打伤而怀恨在心,经预谋二人商定由苗某出资、姜某找人报复任某某。被告人姜某在找到被告人王某,提议出资人民币50000元雇佣王某找人将任某某双腿和一只手打残,王某同意并提出先买一辆车作为作案用的交通工具。后姜某分三次给付王某人民币25000元。王某又分别找到被告人毕某、王某、孙某共同预谋,答应作案后分给三人每人人民币4000元。姜某又带领王某等人指认了任某某。随后王某等人准备了作案用的枪支、刀具、衣服及口罩等物品,伙同毕洪某、王某、孙某等人多次窜至伺机作案未果。之后,被告人王某、毕某、王某、孙某窜至某有限公司,由孙某在室外驾车持枪接应,王某持猎枪对室内人员进行威逼,毕某持尖刀刺任某某右腿部两刀,王某持刀刺任某某左腿部两刀,作案后四人逃离现场。刀具被四人在逃跑途中丢弃,之后枪支被王某委托他人保管。经法医鉴定,任某某系因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右大腿致右侧股动脉完全离断、右侧股静脉半离断引起大失血而死亡。被告人姜某于案发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张涛律师评析】

  故意伤害罪是属于刑事犯罪的一种,故意伤害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何伤害,依然采取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

  第一,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定,但第二款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伤害后果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罚的轻重成正比的逻辑,可以认为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对应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

  第二,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若故意伤害行为仅造成被受害人轻微伤,则其行为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

  第三,司法实践中对人体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的量化标准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时,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解决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而在适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时,应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解决定罪问题,即伤害后果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由于伤情比较轻,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积极的赔偿并且悔罪,很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找杭州张涛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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