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靳双权:开发商因抵工程款一房二卖被诉至法院

2019/05/07 17:40:41 查看1003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林女士起诉称:我与被告L公司于1998年4月9日签订了《L小区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由我购买被告L公司开发的位于XX省甲市乙区L路L小区10号楼1609号(现变为乙区XX路12号院10号楼1609号)住房一套,房屋总价款以104000元,建筑面积104平方米。协议签订当天,我一次性将全部购房款104000元支付给L公司,L公司出具收据一份。2000年9月份房屋建成后,L公司将房屋钥匙交付给我,我装修后入住至今。2002年1月18日L公司承诺为我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收取我办理房产证费418元,并向我写有收据一份。后我到房产档案部门查询自己认购乙区L路L小区10号楼1609号房产情况,才知L公司1998年6月15日又和被告聂某甲签订了甲市乙区L路L小区10号楼1609号房屋认购协议书,一房两卖。2005年10月10日被告聂某甲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书。2012年8月3日乙区法院判决确认我与XX省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L小区房屋认购协议书》有效。我与L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在先,被告聂某甲认购协议在后,L公司明知该房屋已出售给我,仍然与被告聂某甲签订房屋认购协议,造成一房两卖的事实。L公司及被告聂某甲自2000年9月已经知道我接受该房屋入住,但双方仍恶意串通在房屋认购协议上倒签虚假日期,并将涉案的房屋办在被告聂某甲的名下,二被告的行为不仅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而且有悖法律的规定。所以请求法院判令:依法确认XX省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聂某甲签订的《L小区房屋认购协议书》无效;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L公司未答辩。

  被告聂某甲未答辩。

  三、法院查明

  1998年4月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L公司(甲方)签订《L小区房屋认购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乙方以104000元的价格购买甲方开发建设位于甲市乙区L路L小区10号楼1609号(现变更为甲市乙区XX路12号院10号楼1609号)的房屋一套,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甲方应如期交付经甲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房屋,并负责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两个月内代乙方办理产权交易即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手续;除下列原因(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2、无法预料的意外事故或防范不及的事件;3、为配合和遵守当地政府的法规而引起的延误;4、市政配套的批准与落实等政策性延误;5、其它非甲方所能预见的因素。如遇上述五条原因只是甲方延期交房,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外,甲方应于2000年9月1日前将上述房屋竣工,并出具甲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质量合格证,通知乙方验收房屋。2002年1月18日,原告向被告L公司交纳办证费418元,被告L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该收据同时注明“原购房收据收回”。被告L公司已于2002年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该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至今,但被告L公司未协助原告代办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所购的房屋位于当时的L安居工程小区10号楼,该楼由甲市A区建筑安装工程队(以下简称A区工程队)施工,建成后因L公司欠A区工程队施工款问题未解决,购房户不能入住,长期上访,又与民工发生冲突。后因L公司拖欠A区工程队工程款问题仍未解决,双方经过协商,L公司同意将10号楼中的7套房屋(包括本案争议的房屋)抵债给A区工程队。后L公司与A区工程队指定的购房人聂某甲签订了“L小区房屋认购协议书”,内容为L公司将座落在甲市乙区L路L小区10号楼1609号房屋(即此前已出售给原告林女士的房屋)售于聂某甲,总房款为104000元。协议书的落款时间为1998年6月15日。2005年9月30日,聂某甲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另查,2002年10月,L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被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法院判决

  被告XX省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聂某甲签订的《L小区房屋认购协议书》无效。

  五、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于1998年4月9日与被告L公司签订的《L小区房屋认购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份协议经法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为有效合同。原告在签订合同后向被告L公司交纳了购房款,被告L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居住使用至今,原告与被告L公司均已实际履行了合同。被告L公司因拖欠A区工程队的工程款,又将该房屋抵债给了A区工程队,但L公司和A区工程队在将该房屋进行抵债处理时,均已经知道原告已经购买了该房屋并已经入住,而被告聂某甲是在被告L公司将房屋抵债给A区工程队后,经A区工程队所购,且双方还在L小区房屋认购协议书上签署虚假日期,造成了一房二卖,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属于恶意串通。所以,原告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L小区房屋认购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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