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资深离婚律师张涛: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的婚内协议是否有效

2019/05/09 10:02:53 查看1057次 来源:张涛律师

  【案情】

  孙某与陈某通过介绍认识,并于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前,男方陈某自有一套房屋。婚后,陈某与孙某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陈某与孙某两人名下。婚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书,内容约定:夫妻婚后一定要互相恩爱,白头偕老,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若一方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如女方提出离婚,则放弃分男方所有的房产的权利,若男方提出离婚,则将其婚前拥有的房产归女方所有。之后,原告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对于协议中房产的归属发生争议。

  【张涛律师评析】

  净身出户协议实属无效的合同。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协议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所谓赡养费为要挟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且协议内容的不对等,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

  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均表示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1)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离婚协议的等部分的协议是无效的。比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不签就要杀害对方、或对方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

  (2)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3)离婚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双方离婚,规定另一方不得、不得离家,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这一条款违法了《婚姻法》的规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无效的。

  (4)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协议中以抚养费为筹码,约定放弃探视权不付抚养费,这一条款因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5)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

  (6)离婚协议应当履行,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经过法院认可,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夫妻要是签订净身出户的协议这也是允许的,只不过此时也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来签订协议,否则的话净身出户协议也是会被认定为无效的。当然,法律中并没有要求夫妻必须要签订净身出户协议,这需要当事人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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