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不同意调岗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2019/05/09 18:00:05 查看1123次 来源:李江华律师

  用户问题:2018年8月应聘到某公司上班,刚开始一切都很好,2019年3月签订了两年劳务合同。但现在公司在外地开设了分公司,要调我去那边工作,我不同意,公司说不同意就解雇我并且不用付赔偿金。我想请问一下公司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谢谢。

  律师解答:公司这么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可知公司要变更职工的工作地点,就必须事先与职工协商,并以合同等书面形式确定。而实际情况是公司未与职工协商,就单方面作出变更工作地点的决定,这无疑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因此,职工有权拒绝执行该通知。公司说若拒绝调动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是威胁。依据法律规定,即使职工拒绝到公司分部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公司也无权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与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并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只要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变更工作地点的合理性理由,公司就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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