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实力离婚律师张涛:离婚如何获取对方资产?

2019/05/09 19:13:52 查看1195次 来源:张涛律师

  【案情】

  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李某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之后,李某在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某付抚养费时,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某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张涛律师评析】

  离婚是一件不怎么容易的事情,如果双方当事人要决定离婚的话,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件大事。需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有多少。在一般情况下,需要根据平等的原则来进行分割。这时候知道有哪些财产就非常重要了。

  了解对方收入可以采取以下两种途径:

  1、律师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

  一般情况下,律师凭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进行调查,对于较大的国营单位,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来说,还是比较配合的,能够提供相关的工资收入信息。律师可以提前与欲调查单位的劳动工资科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再凭律师证件和律师所出具的介绍信前往调查。

  2、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对于没有实施律师调查信的地区,若对方当事人的薪金收入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较为重要,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的相关薪金收入情况。

  从理论上说,只要知道某人的身份证号,通过银行的科技处,都可以将当事人的存款情况查清。从实践上看,只要能够确定当事人在某家具体银行有存款,都可以查到当事人的存款情况,但很难保证办事人员是否尽心尽力。

  另外,没有经验的当事人或律师只会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没有申请法院打印自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法官一般只要求银行打储蓄余额,而对于取款的历史记录不再过问,就有可能使得对方在法院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隐蔽掉,因此,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上请求法院打印存取款明细。

  实践中,除了合法途径外,还有通过银行内部查询当事人存款的途径。但这是严重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行为,当事人最好不要采用此类手段。

  夫妻之间是需要互相坦白的,在离婚的时候也需要保持风度,争取好聚好散。如果因为离婚财产的分割闹得不可开交就不好了,如果一方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杭州张涛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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