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副教授离婚后被负债652万,曹律师有话讲!

2019/05/10 10:33:36 查看1140次 来源:曹成律师

  导语:46岁的大学副教授丁玲华,租住在月租400的城中村,工资被执行。法院认定,丈夫在婚姻期间私自举贷的6笔共计652万债务需要她共同承担。

  经常有朋友咨询,说婚内一方的借款是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很多人往往简单认为,说一方私自借的钱,私自使用,凭什么需要不知情的我进行偿还?那么今天我就来说一下婚姻中债务的认定情况。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一条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做了区分,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个人债务,一般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生活无关的债务。

  那么实践中该如何区分,首先需要看该债务的借款时间是否形成于婚内。如果是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一般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其次,看夫妻有无举债的合意。如果存在合意,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再次,看该债务的用途。如果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但不限于购置房屋、修建住房、购置生活用品、从事商业活动、共同投资等所负债务。即使一方不知情,离婚时一般也会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

  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之或债权人能够证明之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借时系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4〉借时是一方个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个人使用,借后确系为借款的一方个人使用,该借款应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5〉一方的借款,借时言明系自己个人使用,借后实际由对方个人使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来说,借款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责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当然,这在其夫妻两方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此可在其两方内部得以调节。

  弄清楚这5点,取证!取证!取证!就变得相当关键了!

  最后,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夫妻协议而发生性质的转变,夫妻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或妻一方个人承担的债务是无效的。即使离婚后,债权人仍可就夫妻共同债务找夫或妻任意一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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