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恋人分手时以借名买房主张房屋所有权被驳回

2019/05/10 17:29:09 查看995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解先生起诉称:我和被告系朋友关系。因我此前已有购房记录,按当时甲市购房政策我需支付五成首付款,为降低首付款支付比例,2012年10月,由我出资,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位于甲市的本案诉争房产,建筑面积:49.02平方米,房屋总价人民币72万元。2012年11月,我先后通过被告账户向卖方支付购房首期款22万元(含定金现金人民币2万元);其中,我于2012年10月11日已向被告L银行转账2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期款。2012年11月26日,我以被告的名义向L银行甲市分行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金额50万元;与此同时,我为购买上述房屋共支付契税4万元、中介手续费5000元。自2013年1月开始,我每月定期向被告名下的L银行账户转账3000元左右用于支付房屋月供、水电物业等费用,至今已实际支付37期(总共51期,因从2017年4月开始,涉案房屋出租,租金3900元每月,租金可以冲抵月供等费用,我就没有向被告转款)。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底,为满足原被告间共同生活居住的需要,我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约8万元装修款。房屋装修完毕后,原被告一直一起居住在涉案房屋;2018年2月开始,被告向我提出分手,双方不再一起继续生活。涉案房产的首期款、银行月供、水电物业等费用均由我支付,我实际为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现原被告双方一起共同生活居住的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依法应返还我购买的上述房产。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甲市本案诉争房产归我所有,被告将上述房产转移登记至我名下;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孙小姐答辩称: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我一人名下,诉争房产所有权归我一人所有。《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物权的变动以公示登记为原则,经登记的权利人为不动产的所有人。涉案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佣金及必要费用确认及支付承诺书》、《首期监管协议书》及《按揭贷款合同》等购买涉案房屋所需的所有材料均由我一人签订。涉案房屋的首期款、佣金、契税是我一人所支付的。原告所述事实不真实。首期款20万元是我向原告借款的,现已还清。实际情况是,我当时准备购买房屋首付款人民币20万元是由我的账户支出的,当时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用于支付涉案房屋的首付款,但由于双方系朋友关系,关系密切,故未打借条。且我已于2017年向原告解先生返还所借人民币20万元,现二者双方已无债务纠纷。原告以支付供楼款的方式抵消租金,原告声称装修款实际为我所支付。原告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于法无据、与理不符。故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2012年9月25日,被告向案外人蔡先生购买涉案位于甲市乙区XX花园XX单位房产,建筑面积49.02平方米;转让成交价为72万元。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签署合同时,被告应支付定金2万元,剩余70万元采取银行按揭付款方式支付,其中20万元首付款应于签署合同之日起20日内付清,被告应于首期款交付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申请手续。同日,蔡先生向被告开具收款收据称,收到被告支付定金2万元。此后,被告与蔡先生委托代理人办理了资金托管手续,2012年10月16日,被告向资金托管协议约定账户支付20万元托管资金。并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50万元。2012年11月1日,被告与蔡先生网签正式版本的甲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后,被告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刷卡支付过户税费38778.30元。2012年11月19日,涉案房产经核准登记至被告名下。并于2012年11月28日办妥以L银行甲市分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2012年12月5日,抵押权人向被告发放贷款50万元,至2013年1月5日起,每月抵押权人均从被告指定还款账户扣划按揭贷款。

  另查,甲市Z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9月24日及2012年11月1日向被告开具佣金及信息咨询费收款收据,收据分别载明收到被告支付的现金4000元和1000元。购买涉案房产后,原告与被告共同居住在涉案房产内。原告主张2017年3月将涉案房产出租后,原被告二人共同搬离了涉案物业,后至2018年年初,双方分手并分开居住。被告则称至庭审之日,涉案房产一直由被告占有使用,原告只是在一定期限内寄居在被告处,2017年1月期间,原告自行搬离了涉案物业。

  再查,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4月至2018年2月同居,因感情破裂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共同财产包含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2套房产和1辆SUV车,其中包含涉案房产。双方分手时,对诉争房产的分割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解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被告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告依法对涉案房产享有不动产物权。原告当庭明确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但原告没有提交代持协议予以证实,被告对此也存有异议。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涉案房产的所有购房款、每月管理费及各项费用均系原告支付,也不足以证明在原告未能居住在涉案房产期间,涉案房产系由原告出租并收取租金。最后,原被告之间的聊天记录可以显示,原告自认涉案房产系原告与被告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该陈述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显然不同。对于原告主张涉案房产系原告所有,不予确认。至于双方共同居住期间共同购买的涉案房产,应如何分割,原告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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