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是如何认定的

2019/05/10 17:39:12 查看1124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案情】

  最近,经媒体报道:曾任某市副主任的王某,是位“90后”。从2016年1月到2018年2月短短两年间,王某共挪用公款71次,总额1022万元,平均每10天挪用一次,每笔平均14万余元。2019年2月1日,王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6个月。据悉,“90后”官员落马被查不是个案。此前,曾有“90后”女干部贪污近180万用来整容买车,还有“90后”职员曾贪污百万丧葬费去夜店消费、追姑娘……

  【张涛律师评析】

  挪用公款罪是职务犯罪,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相关问题的探讨也是非常的火热,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呢?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第四条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当然在实践中,更多关于挪用公款罪方面的问题,如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是怎么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是怎么样的?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杭州张涛律师,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做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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