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和流程

2019/05/10 18:06:20 查看1178次 来源:张振煌律师

  认定条件(申请条件)

  1.申请人:用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等均可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

  2.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30日之内提出书面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相关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受理地域:参保人应向其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非参保人向用人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所在地或者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4.申请材料:见下面的办理材料。

  认定流程(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根据属地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社保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经办人员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3.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保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受理,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调查;

  4.社保部门在正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送达单位和受伤职工。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劳动社会保障部〔2004〕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办理时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办理地点

  参保人应向其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非参保人向用人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所在地或者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想更了解工伤赔偿问题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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